一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二办理单位:
厦门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办理时间: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一)《毕业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申办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五申请条件: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省外就业申请迁往省外签发《户口迁移证》。
六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申请书;
4.毕业证书;
5.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
6.就业报到证。
七办理方式:
现场核验原件:
现场办:前往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窗口办理。
八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窗口办结。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十办理地址:
十一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