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驻厦办事机构人员落户事项
日期:2020-03-27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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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二办理单位: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

三办理时间: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  周一至周六: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第三条  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1.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2.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五申请条件:

(一)国家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级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

(二)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四)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五)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2. 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六申请材料:

1.《厦门市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入厦户口审核表》;

2.驻厦机构成立批文;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5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七办理方式:

现场核验原件:

现场办:前往拟迁入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窗口办理。

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驻厦办事机构人员落户事项”模块中的对应事项进行材料提交。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或网上预审通过后持申请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现场核验原件,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九办理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一楼19-20号公安分局综合受理(1)窗口

十咨询电话: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619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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