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二办理单位: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
三办理时间: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 周一至周六: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依据:
[规章]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第九条 )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五申请条件:
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达到我市投资落户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
六申请材料:
1.《重点工业企业员工落户申请表》;
2.企业年度纳税凭证(企业自主打印);
3.企业基本信息;
4.企业办理投资落户承诺书;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送的《社保审核信息》;
7.入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入户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或社区《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七办理方式:
现场核验原件:
现场办:前往拟迁入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窗口办理。
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投资入户(重点工业企业或营运中心员工落户)事项”模块中的对应事项进行材料提交。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或网上预审通过后持申请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现场核验原件,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一楼19-20号公安分局综合受理(1)窗口
十一咨询电话: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0592-619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