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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补充通知(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9-01 17:20 阅读人数: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补充通知(试行)》的通知

  (厦高管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厦门火炬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21〕2号),切实发挥高层次创业人才对火炬高新区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意见》(厦委组〔2020〕33号)、《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厦委组〔2020〕71号),对《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落实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60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见〉的通知》(厦高管〔2019〕127号)进行补充,现将《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补充通知(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补充通知(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厦门火炬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21〕2号),切实发挥高层次创业人才对火炬高新区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意见》(厦委组〔2020〕33号)、《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厦委组〔2020〕71号),对《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落实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60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见〉的通知》(厦高管〔2019〕127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中国厦门海外创业大赛入围项目,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不迟于进入厦门市“双百计划”实地考察名单之日起一年,且在高新区实际运营满6个月的,可按照《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见》(厦高管〔2019〕127号)中“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名)及以上的创业项目和“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入围项目”相关政策,纳入高新区人才创业项目储备计划,给予如下扶持:

  (一)资金扶持。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二)场所扶持。按照人才项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岛内最高150平方米,岛外最高4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优惠,优惠标准为: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50%和20%减免租金,优惠期限为3年。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的人才及其创办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创业场所扶持。

  二、2020年及以后评选的高新区内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在入选文件发布次月起半年内与高新区签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扶持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发展协议书》的,给予如下扶持:

  (一)资金扶持。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在获得相应的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后,按照起步期企业100万元、成长期企业180万元、成熟期企业300万元给予创业配套扶持资金。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人才本人须为所创企业主要创办人,担任所创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原则上要求人才占股比例不得低于30%;获得中基协备案的投资机构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人才占股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场所扶持。按实际租用面积,成长期企业、成熟期企业最高可享受岛内200平方米或岛外5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扶持;起步期企业最高可享受岛内150平方米或岛外4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扶持。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的人才及其创办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创业场所扶持。

  创业场所扶持时间从签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扶持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发展协议书》次月起计算,创业场所租金扶持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发展阶段调整的,在相应的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拨付文件发布的次月起调整相应场所扶持面积标准。

  三、入选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之前享受创业场所扶持的,项目入选后,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厦门市“双百计划”场所租金的,可根据第二条第2点重新计算扶持时间和扶持面积。

  四、对2020年及以后高新区内新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的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参照厦门市“双百计划”成熟期企业标准给予300万元创业配套扶持资金。

  五、本补充通知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补充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七、此前文件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