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
当前位置:市级 
厦门市应对新冠疫情扶持政策摘要汇编
2020-03-2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

  1.扶持困难行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住宿餐饮行业的企业,按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扶持。

  2.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给予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支持。对市级医用物品、生活物资等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政策实施期内发生的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

  6.适当减免税费。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商场,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10.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子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1.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5.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16.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假期期间,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单家企业最高奖补50万元。

  17.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18.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积极支持我省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未列入的市重点保障企业,我市将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22.千方百计帮扶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外贸等行业的企业渡过难关。1.对企业已有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2.扩大无还本续贷产品适用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至中型企业。3.简化贷款手续,对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

  《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共渡疫情难关的通知》(厦银保监发﹝2020﹞10号)

  5.加强跨境联动,协助进出口企业做好境外交易对手协商,为双文调整采购计划和销售计划争取时间,切实维护境内企业权益。积极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并运用政府还贷周转金提供必要的贸易项下垫资。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税发﹝2020﹞7号)

  1.支持疫情防控行业发展。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辅导生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4.支持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发税优惠政策。

  5.支持防控产品生产销售。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纳税人需要核定其增值税发票申领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6.支持防控物资发放。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大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和其他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重点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10.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场、市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减免。

  1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12.免征小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对我市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8.优化退(免)税服务。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对春节期间保障疫情防控工作连续开工生产企业提供稳岗支持的通知》(厦人社﹝2020﹞24号)

  对春节期间加班加点生产经营,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疫情防控期间积极配合保障民生肉、菜、水产品批发和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发放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