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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
2020-04-08

 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党总支,各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集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         

    

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服务政策,解决“夹心层”企业人才住房问题,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集就业创业,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集美区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加快高质量发展推动“双千亿”工作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厦集委〔2018〕40号),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税收归属我区(含我区参与税收分成)且符合我区6+7工作相关产业导向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才,是指与上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2019年1月1日起在厦缴纳社会保险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申请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申请时上年度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含本数,下同),平均工资数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企业员工申报情况汇总表为准;

2. 2019年1月1日起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已办理入厦人事关系(毕业生报到、跨省市人事关系调录、留学人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在厦社保缴纳记录或就业许可的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博士、硕士、本科学历毕业生。

3. 2019年1月1日起持有厦门市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并可查证的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工种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目录范围内,在政策执行有效期内,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变化,以最新目录为准)的本市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申请企业人才房租补贴者,必须是个人及配偶在厦均无自有住房。已在厦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再申请我区人才房租补贴(包括已申请过企业人才房租补贴离职换单位再申请人员)。

在厦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是指在厦已租住、购买或分配社会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或者已享受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我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就业中心(区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为我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的承办机构。

    第六条  企业人才的房租补贴标准为:

  第一层次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对象包括前12个月平均工资在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企业人才或博士毕业生、高级技师;  

第二层次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对象包括前12个月平均工资在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人才或硕士毕业生、技师;

第三层次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对象包括前12个月平均工资在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人才或全日制“双一流”建设本科毕业生;

第四层次人才每人每月600元,对象包括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或高级工。

第七条  申领人才房租补贴的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3月份由个人在厦门市集美区政府官方网站首页集美区人才房租补贴申请端,填写提交申请人信息。

2.企业申报。企业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于4月份在线打印《企业人才房租补贴申请汇总表》《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资料(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申请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申请时上年度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企业人才,提供平均工资数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申报缴交单;港澳台及外籍人才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就业许可证、无房证明)一并提交至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惠企窗口办理。

3.窗口受理。区就业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4.材料审核。区就业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申请人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资收入、社保缴交、用工备案等情况。

5.社会公示。在集美区人民政府官网上公示申请企业人才房租补贴的人员名单、申报情况及其补贴金额,公示期5个工作日。

6.部门会审。区人社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统计局、工信局、商务局、建设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分局、区重点办进行审核,申请人享受市级优惠政策情况,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接核实。在各相关部门会审均无异议情况下由区人社局作出批准决定,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7.拨付补贴。区就业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将房租补贴拨付到企业人才个人银行卡。

第八条 企业人才房租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年3月份由个人向所在企业提出前12个月内符合补贴要求(社保缴纳记录与申报单位一致)月份的房租补贴申请,申请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每年4月份由企业集中申报一次。

第九条  企业人才享受房租补贴在本市、区范围内按“就高从优”原则执行。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人才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企业和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如发现虚报冒领人才房租补贴,由区人社局负责追回被冒领的补贴资金,并停止该企业和个人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符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2号)补贴条件,且申请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已通过,但未享受满5年补贴的企业人才,剩余年限补贴金额发放标准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政策到期,企业人才房租补贴申请终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2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政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厦门市集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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