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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商贸扶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2-26 16:25 阅读人数:

各相关企业:

  根据《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2025版)的通知》(集府规〔2025〕1号)等文件精神,就2026年度集美区商贸类普惠扶持政策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要求

  1.商事登记、税收主管部门均在集美辖区内。

  2.申报单位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情况,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3.申报单位达标政策相应奖补条件。

  二、申报条件

  (一)给予上规模奖励

  批发零售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批发业企业,且纳统当年销售额同比实现正增长,给予2万元奖励,翌年销售额同比增速高于10%(含),再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零售业企业、餐饮企业,且纳统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实现正增长,给予4万元奖励,翌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高于10%(含),再给予4万元奖励。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居民服务业企业(含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且纳统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实现正增长,给予5万元奖励;翌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10%(含)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且纳统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实现正增长,给予10万元奖励;翌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10%(含)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实际控制人的5年内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批零企业做大

  1.发展奖励

  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2亿元(含)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按照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1.25‰给予增量奖励,封顶200万元;同时按照其上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0.24‰给予存量奖励,封顶100万元。新增纳统企业可享受增量奖励,不享受存量奖励。

  2.经营奖励

  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超100亿元(含),且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100万元,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超200亿元(含),且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300万元,同时享受本款发展奖励。

  (三)鼓励发展零售消费

  1.增量奖励

  (1)对当年度实现新增纳统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按其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20万元。

  (2)对上年度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6‰给予奖励。

  对上年度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8‰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400万元。

  2.存量奖励

  对上年度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0.9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50万元;同比增长10%(含)以上,按其上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2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3.支持电商企业发展

  对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网络零售额比重在50%以上,不包括汽车销售企业),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符合条件批零企业,增量奖励标准上浮30%。

  (四)扩大餐饮服务消费

  1.增量奖励

  (1)对当年度实现新增纳统且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餐饮业企业,按其当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25%给予增量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80万元。

  (2)对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符合条件餐饮企业,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当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4%给予奖励;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当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2.1%给予增量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50万元。

  2.存量奖励

  (1)对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符合条件餐饮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8‰给予存量奖励,封顶150万元。

  (2)对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符合条件餐饮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2.4‰给予存量奖励,封顶200万元。

  (五)鼓励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发展

  1.增量奖励

  核算当年度营业收入(指1-11月,下同)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按当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5%给予增量奖励。单家企业封顶400万元。

  2.存量奖励

  核算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5‰给予存量奖励,封顶100万元。

  (六)鼓励居民服务业发展

  1.增量奖励

  核算当年度营业收入(指1-11月,下同)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居民服务业企业(指: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下同),按当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25%给予增量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50万元。

  2.存量奖励

  核算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符合条件居民服务业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25‰给予存量奖励,封顶50万元。

  (七)支持商圈发展奖励

  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体、专业市场或者产业园区的实际运营单位,推动场地内商户入统,按其入驻上述场地实际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当年度新增零售、餐饮的商户所享受本措施的零售、餐饮的增量奖励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封顶100万元。新增纳统餐饮、零售入驻商户不包括实际运营单位。

  (八)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和工业企业赴境外参加展会的,当年度进出口额(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100万美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按照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单家企业年度享受展位费扶持总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申请补助金额低于4万元(不含)不予补助。参加金砖国家展会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补助标准上浮10%。该项补贴可与市级同类型补贴叠加享受,需要集美区财政承担的除外。

  (九)支持商协会重点活动

  对符合要求的集美商贸领域行业商协会或商业联盟在集美主办或承办的行业会议论坛或促消费活动,按商协会或联盟实际承办成员单位活动实际投入(场地租金、宣传推广费)的20%给予支持,每个活动最高支持10万元,每家商协会或联盟活动实际承办成员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促进高质量企业国际业务总部集聚

  对来集新设立国际业务总部,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企业,按照其国际业务综合发展效益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20万元。国际业务综合发展效益包括企业货物与服务的进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以及营业利润总额,且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大于0。

  三、申报时间及方式

  1.申报时间

  2026年3月15日至4月30日

  2.申报方式

  法人账户登录“集美i企宝”确认免申即享、申报相关材料。网址:http://www.jimei.gov.cn/ztzl/iqb/

  四、注意事项

  1.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完整纸质材料,否则视为未申报。

  2.企业填报、提交的相关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所有上传及递交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同一家企业可获得多条奖励政策时,“往来收据”合并一份报送。

  3.本措施预算总额控制,不足时按比例保障。最终扶持资金尾数取整,四舍五入至千元位。

  4.若有未尽事宜,或企业已达标奖补条件但未纳入免申即享范围的,请在申报期内联系区商务局,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奖补申请。

  联系人:刘伟,联系电话:6683623。

  “集美i企宝”管理系统支持热线:5707072。

  特此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