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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文发办关于开展2024年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共集美区委宣传部 时间:2025-08-12 16:51 阅读人数:

各相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集府规〔2024〕32号),现组织“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第一条 给予上规模奖励

  文化旅游业: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新闻影视传媒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支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

  当年度企业营收实现10%以上增长的限上新闻影视传媒业企业,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影视剧组在我区拍摄

  经区文发办备案的影视剧组,在集美区开机并取景拍摄超过3个场景,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拍摄期间,在集美发生的场景使用费,根据实际发票金额(不含税)给予影视剧组10%补助。每个剧组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网络微、短剧作品创作及传播奖励

  对集美区影视企业在福建省立项、备案,或在主流播出平台播出,且在厦门取景拍摄的影视微、短剧作品,按单项目交易合同总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收入的1%对拍摄制作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影视音乐行业招商引资奖励

  对于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年合并总营收超过1亿元的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可认定为区级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引进市域外企业年度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优秀音乐作品创作

  对我区音乐企业制作的原创音乐作品,能体现两岸、闽南、集美等本土文化元素的,在线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2000万次、5000万次、1亿次以上的,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顶尖国际创意设计奖项

  对实际在集美区工作的设计专业人才或团队,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IDEA奖、IAI奖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3万元/件的奖励。获得当代好设计奖(或其他国际型奖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2万元/件的奖励。

  二、申报时间

  2025年8月12日—8月29日

  三、申报流程

  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至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6号A6栋一楼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大厅(条款第一、二、三、四、五条)、集美区文发办(集美区岑东路168号区政府北楼408)(条款第六、七条)。申报期结束后,区文发办根据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按照预算金额总控核算各企业最终可享受奖补金额。经研究后,通知相关企业提交《厦门市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统一收据》。

  四、注意事项

  1.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并提交完整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否则视为未申报。

  2.企业填报,提交的相关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所有上传及递交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本措施预算总额控制、不足时按比例保障。

  4.若有未尽事宜,请在申报期内联系区文发办,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奖补申请。

  联系人:郑诗桐,联系电话:0592-6100583

  刘丹 , 联系电话:0592-6106858

  附件:

  1.2024年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2.附表1-5。

  中共集美区委宣传部

  2025年8月12日

  附件:

  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给予上规模奖励

  文化旅游业: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新闻影视传媒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本条款所扶持的文旅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集美区纳统的新闻影视传媒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首次纳入国家统计一套表证明。

  第二条 支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

  当年度企业营收实现10%以上增长的限上新闻影视传媒业企业,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

  本条款所扶持的文旅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集美区纳统的新闻影视传媒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给予奖励;

  (2)单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年度及上一年度12月的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含主表及附表)、本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

  (6)《企业营收奖励统计表》(详见附表3)。

  第三条 鼓励影视剧组在我区拍摄。经区文发办备案的影视剧组,在集美区开机并取景拍摄超过3个场景,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拍摄期间,在集美发生的场景使用费,根据实际发票金额(不含税)给予影视剧组10%补助。每个剧组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1)经区文发办备案的影视剧组;

  (2)在集美区开机并取景拍摄超过3个场景。

  2.扶持标准:

  (1)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2)根据实际发票金额(不含税)给予影视剧组10%补助。每个剧组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XX项目拍摄服务费用清单》(详见附表4,如产生费用需提供); 

  (5)《影视剧组在厦拍摄报备单》(详见附表5);

  (6)集美实际发生的场景使用对应的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复印件;

  (7)提供剧组在集美取景拍摄的照片,不少于3个场景,每个场景不少于2张(需标注拍摄地点)。

  第四条 网络微、短剧作品创作及传播奖励。对集美区影视企业在福建省立项、备案,或在主流播出平台播出,且在厦门取景拍摄的影视微、短剧作品,按单项目交易合同总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收入的1%对拍摄制作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

  (1)对集美区影视企业在福建省立项、备案并在主流平台播出;

  (2)在厦门取景拍摄的影视微、短剧作品,按单项目交易合同总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2. 扶持标准:

  (1)按收入的1%对拍摄制作企业给予奖励;

  (2)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规划备案号,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上线备案号;主流平台播出的证明材料;

  (5)《影视剧组在厦拍摄报备单》(详见附表3);

  (6)交易合同、平台分账收入的银行回单等收入证明材料;

  (7)提供不少于3张在厦取景拍摄的现场照片。

  第五条 支持影视音乐行业招商引资奖励。对于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年合并总营收超过1亿元的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可认定为区级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引进市域外企业年度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

  (1)对于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2)入驻企业年合并总营收超过1亿元的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

  (3)引进市域外企业年度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2.扶持标准:

  (1)按引入企业数量,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

  3.申报材料: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1);

  (2)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运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面积3000㎡(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4)入驻园区企业年合并总营收超过1亿元的证明材料;

  (5)引进市域外企业年度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财务报表。

  (6)《集美区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招商引资奖励统计表》(详见附表6)。

  第六条 鼓励优秀音乐作品创作。对我区音乐企业制作的原创音乐作品,能体现两岸、闽南、集美等本土文化元素的,在线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2000万次、5000万次、1亿次以上的,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1)对我区音乐企业制作的原创音乐作品,能体现两岸、闽南、集美等本土文化元素的;

  (2)在线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2000万次、5000万次、1亿次以上的。

  2.扶持标准:

  (1)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音乐作品版权证明材料;

  (5)体现两岸、闽南、集美等本土文化元素的证明材料;

  (6)在线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支持顶尖国际创意设计奖项。对实际在集美区工作的设计专业人才或团队,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IDEA奖、IAI奖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3万元/件的奖励。获得当代好设计奖(或其他国际型奖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2万元/件的奖励。

  1. 申报条件:

  (1)对实际在集美区工作的设计专业人才或团队;

  (2)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IDEA奖、IAI奖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3)获得当代好设计奖(或其他国际型奖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2.扶持标准:

  (1)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IDEA奖、IAI奖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3万元/件的奖励。

  (2)获得当代好设计奖(或其他国际型奖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2万元/件的奖励。

  3.申报材料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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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文发办关于开展2024年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共集美区委宣传部 时间:2025-08-12 16:51 阅读人数:

各相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集府规〔2024〕32号),现组织“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第一条 给予上规模奖励

  文化旅游业: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新闻影视传媒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支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

  当年度企业营收实现10%以上增长的限上新闻影视传媒业企业,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影视剧组在我区拍摄

  经区文发办备案的影视剧组,在集美区开机并取景拍摄超过3个场景,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拍摄期间,在集美发生的场景使用费,根据实际发票金额(不含税)给予影视剧组10%补助。每个剧组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网络微、短剧作品创作及传播奖励

  对集美区影视企业在福建省立项、备案,或在主流播出平台播出,且在厦门取景拍摄的影视微、短剧作品,按单项目交易合同总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收入的1%对拍摄制作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影视音乐行业招商引资奖励

  对于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年合并总营收超过1亿元的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可认定为区级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引进市域外企业年度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优秀音乐作品创作

  对我区音乐企业制作的原创音乐作品,能体现两岸、闽南、集美等本土文化元素的,在线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2000万次、5000万次、1亿次以上的,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顶尖国际创意设计奖项

  对实际在集美区工作的设计专业人才或团队,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IDEA奖、IAI奖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3万元/件的奖励。获得当代好设计奖(或其他国际型奖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2万元/件的奖励。

  二、申报时间

  2025年8月12日—8月29日

  三、申报流程

  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至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6号A6栋一楼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大厅(条款第一、二、三、四、五条)、集美区文发办(集美区岑东路168号区政府北楼408)(条款第六、七条)。申报期结束后,区文发办根据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按照预算金额总控核算各企业最终可享受奖补金额。经研究后,通知相关企业提交《厦门市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统一收据》。

  四、注意事项

  1.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并提交完整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否则视为未申报。

  2.企业填报,提交的相关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所有上传及递交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本措施预算总额控制、不足时按比例保障。

  4.若有未尽事宜,请在申报期内联系区文发办,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奖补申请。

  联系人:郑诗桐,联系电话:0592-6100583

  刘丹 , 联系电话:0592-6106858

  附件:

  1.2024年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2.附表1-5。

  中共集美区委宣传部

  2025年8月12日

  附件:

  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给予上规模奖励

  文化旅游业: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新闻影视传媒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本条款所扶持的文旅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集美区纳统的新闻影视传媒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首次纳入国家统计一套表证明。

  第二条 支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

  当年度企业营收实现10%以上增长的限上新闻影视传媒业企业,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

  本条款所扶持的文旅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集美区纳统的新闻影视传媒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给予奖励;

  (2)单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年度及上一年度12月的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含主表及附表)、本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

  (6)《企业营收奖励统计表》(详见附表3)。

  第三条 鼓励影视剧组在我区拍摄。经区文发办备案的影视剧组,在集美区开机并取景拍摄超过3个场景,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拍摄期间,在集美发生的场景使用费,根据实际发票金额(不含税)给予影视剧组10%补助。每个剧组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1)经区文发办备案的影视剧组;

  (2)在集美区开机并取景拍摄超过3个场景。

  2.扶持标准:

  (1)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2)根据实际发票金额(不含税)给予影视剧组10%补助。每个剧组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XX项目拍摄服务费用清单》(详见附表4,如产生费用需提供); 

  (5)《影视剧组在厦拍摄报备单》(详见附表5);

  (6)集美实际发生的场景使用对应的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复印件;

  (7)提供剧组在集美取景拍摄的照片,不少于3个场景,每个场景不少于2张(需标注拍摄地点)。

  第四条 网络微、短剧作品创作及传播奖励。对集美区影视企业在福建省立项、备案,或在主流播出平台播出,且在厦门取景拍摄的影视微、短剧作品,按单项目交易合同总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收入的1%对拍摄制作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

  (1)对集美区影视企业在福建省立项、备案并在主流平台播出;

  (2)在厦门取景拍摄的影视微、短剧作品,按单项目交易合同总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2. 扶持标准:

  (1)按收入的1%对拍摄制作企业给予奖励;

  (2)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规划备案号,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上线备案号;主流平台播出的证明材料;

  (5)《影视剧组在厦拍摄报备单》(详见附表3);

  (6)交易合同、平台分账收入的银行回单等收入证明材料;

  (7)提供不少于3张在厦取景拍摄的现场照片。

  第五条 支持影视音乐行业招商引资奖励。对于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年合并总营收超过1亿元的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可认定为区级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引进市域外企业年度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

  (1)对于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2)入驻企业年合并总营收超过1亿元的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

  (3)引进市域外企业年度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2.扶持标准:

  (1)按引入企业数量,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

  3.申报材料: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1);

  (2)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运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面积3000㎡(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4)入驻园区企业年合并总营收超过1亿元的证明材料;

  (5)引进市域外企业年度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财务报表。

  (6)《集美区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招商引资奖励统计表》(详见附表6)。

  第六条 鼓励优秀音乐作品创作。对我区音乐企业制作的原创音乐作品,能体现两岸、闽南、集美等本土文化元素的,在线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2000万次、5000万次、1亿次以上的,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1)对我区音乐企业制作的原创音乐作品,能体现两岸、闽南、集美等本土文化元素的;

  (2)在线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2000万次、5000万次、1亿次以上的。

  2.扶持标准:

  (1)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音乐作品版权证明材料;

  (5)体现两岸、闽南、集美等本土文化元素的证明材料;

  (6)在线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支持顶尖国际创意设计奖项。对实际在集美区工作的设计专业人才或团队,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IDEA奖、IAI奖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3万元/件的奖励。获得当代好设计奖(或其他国际型奖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2万元/件的奖励。

  1. 申报条件:

  (1)对实际在集美区工作的设计专业人才或团队;

  (2)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IDEA奖、IAI奖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3)获得当代好设计奖(或其他国际型奖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2.扶持标准:

  (1)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IDEA奖、IAI奖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3万元/件的奖励。

  (2)获得当代好设计奖(或其他国际型奖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2万元/件的奖励。

  3.申报材料

  (1)《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详见附表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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