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赋予镇街行政处罚工作赋权事项宗教领域行政裁量基准 | |||||||
赋权事项编码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行使层级 | 裁量基准 | |||
裁量档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幅度 | 备注 | ||||
1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 | 一般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3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规定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社会影响较大,造成舆情的) |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4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 | 一般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且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冠以教派名称,使用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名称; (二)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 (三)宗教教职人员兼任主要教职,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
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 | 一般 | 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6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教公民在本人住所进行宗教生活,影响他人生产、生活;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 (三)运送、销售、复制、散发、摆放和张贴非法制作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
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 | 一般 | (一)信教公民在本人住所进行宗教生活,影响他人生产、生活;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 |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社会影响大,造成舆情的 |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