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赋予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 消防 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执法主体 | 职责权限 | 实施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渠道 | 投诉方式 | 备 注 |
1 |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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