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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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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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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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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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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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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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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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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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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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六周岁,即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未及龄和超龄均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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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报名前在集美区连续居住6个月(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以上,持有居住地住址为集美区的有效福建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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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社保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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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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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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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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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截止2019-4-30,申请人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12个月得4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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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2月/年×4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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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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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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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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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截止2019-4-30,申请人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12个月得2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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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12月/年×2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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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居住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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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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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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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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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截止2019-4-30,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厦门居住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365天*2分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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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65天/年×2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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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与社保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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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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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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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截止2019-4-30,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集美区,并在集美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1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1分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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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2月/年×1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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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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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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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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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一人或共同在集美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的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 且实际入住的,积24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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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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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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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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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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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随迁子女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5分(随迁子女的出生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论其父母是否已接受处理的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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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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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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