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时间、地点
时间:
2010
年5月29日
至30日
地点:厦门集美龙舟池
二、竞赛项目
男子标准龙舟
500
米
直道竞速、
3000米
环绕。
女子标准龙舟
500米
直道竞速、
3000米
环绕赛。
三、参加单位
各企事业单位、厦门市各院校、及各省市或境外龙舟队。
四、参加办法
(一)参赛单位必须以各企事业单位、厦门市各院校为单位报名。
(二)其它以各省市或境外队为单位报名。
(三)各队报名26人(其中领队1人、教练1人、鼓手1人、舵手1人、划手20人、替补队员2人)。
(四)运动员只能代表一支队伍参赛。
(五)每队可自选项目报名。
五、运动员资格
(一)参加公开组、社会女子组的运动员资格不限。
(二)参加高校学生组、中学中专学生组、教工组的运动员必须是本院校在校师生。
(三)参赛者须经镇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着装游泳
200米
以上,运动员需办理户外人身意外保险。
(四)运动员须穿救生衣参加比赛。如不穿救生衣参赛,由领队向大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赛。
六、竞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中国龙舟协会最新审订的《龙舟竞赛规则》。
(二)比赛设公开组、社会女子组、高校学生公开组、高校学生女子组、中学中专学生男子组、中学中专学生女子组、教工公开组、教工女子组。
(三)比赛器材由大会提供,参赛队可以自带划桨(但规格必须符合《龙舟竞赛规则》的规定),舵采用固定式舵。
(四)比赛只能采用坐姿。
(五)参赛各队运动员服装式样、颜色必须一致。
(六)比赛根据报名情况,采取预赛、复赛、半决赛、名次赛、决赛或轮次赛方式进行。
(七)抽签:预赛分组抽签在赛前领队、教练联席会上进行,比赛的航道(舟号)抽签赛前30分钟进行。
(八)各组别第一名以及两支最快的落败队伍进入总决赛。
七、录取与奖励
(一)各组别录取前六名,不足6队的组别减1录取;
(二)男子组、女子组
3000米
环绕赛各录取前六名。
(三)
500米
直道竞速男子组第一名获得“嘉庚杯”;女子组第一名获得“敬贤杯”。
(四)未获得名次的境外参赛队由大会发鼓励奖。
(五)各组别前六名大会颁发奖金、奖杯。
(六)获得总决赛前六名的队不再获得组别名次奖金。
(七)各名次奖金(人民币)分配如下:
1、
500米
直道竞速各组别奖金设置(单位:元)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男子、女子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600
|
2、
500米
直道竞速总决赛奖金设置(单位:元)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男 子
|
50000
|
35000
|
25000
|
15000
|
10000
|
7000
|
女 子
|
30000
|
20000
|
12000
|
9000
|
8000
|
6000
|
3、
3000米
环绕赛奖金设置(单位:元)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男子、女子
|
20000
|
15000
|
10000
|
5000
|
3000
|
2000
|
八、报名或报到
(一)报名
(1)参赛队伍登陆中国龙舟协会网下载报名表。
(2)将报名表、队伍简介、集体照片、个人小二寸相片二张、身份证号码于
2010年
4月
25日前
,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报中国龙舟协会或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8号龙舟赛组委会:
中国龙舟协会
联 系 人:辛 毅、王 瑜
联系电话:010-67128832 传 真:010-67133577
电子邮箱:cdbadragon@126.com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8号龙舟赛组委会
邮政编码:361021
联系人:陈艳昌、李 艳
联系电话:+86-592-6192198 传 真:+86-592-6192197,
电子邮箱:xwh1956@sina.com
(二)报到
(1)参赛队请于
2010年
5月
27日
到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8号报到。
九、经费
(一)受邀请的各省市及境外队伍,组委会提供每队26人自
2010年
5月
27日
至31日中午在厦门当地的食宿交通;提前报到、逾期离会或超编人员的一切费用自理。
(二)受邀请的全国各地(厦门市除外)的队伍统一安排食宿,经费自理,组委会补贴食宿交通费人民币10000元。
十、其它
(一)
5
月28日
安排队伍适应场地训练,晚上召开领队、教练联席会。
5月
29日
举行开幕式或
500米
直道竞速比赛。
5月
30日
举行3000环绕赛及闭幕式。颁奖仪式在当日比赛结束后现场举行。
5月
31日
离会。
(二)组委会负责各省市及境外参赛队抵达厦门后的市内交通接送。
十一、裁判委员会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2人,裁判长6人由主办单位选派。辅助裁判员60人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二、未尽事项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归中国龙舟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