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5月19日进行网上报名登记;7月11日-12日向教育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教育局核查;7月31日-8月1日到统筹入读学校现场确认报到。所需提供的具体材料如下:
(1)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对象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号)规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对象是指已办理家属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其中,以下对象可以给予优先照顾的待遇(以下简称“优先照顾对象”):
(一)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含一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包括:在上述区域和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
(二)烈士子女;
(三)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
(五)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平时荣立二等功”系指按照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作战部队”系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优待条件所指的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2)军人子女优待的要求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部队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地附近小学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协调安排入读公办小学。
其中,属于优先照顾对象的,根据军人子女户籍或常住地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统筹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小学就读,也可在住所和户口一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经法定程序指定的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其住所附近的公办小学。对于不符合优待条件、弄虚作假获得优待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人员的优待资格或录取资格,并将相关当事人、责任人员报省军区政治机关处理。
(3)应提交的材料
①军人所属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汇总并在部队内部公示无异议后的优待军人子女公示名单原件及复印件(2份),其中优先照顾对象由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汇总报省军区政治部确认并开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②军人子女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及子女本页)、军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复印件(2份);
③军官证原件、复印件(2份)。
④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⑤《2016年集美区政策性照顾对象就学申请表》(现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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