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省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生态县建设,现就福建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考核验收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福建省级生态县(市、区)”(以下简称省级生态县),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福建省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见附件,以下简称《建设指标》)并获命名的县(市、区)。
二、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战略部署,从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和生态理念等方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整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省环保厅负责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牵头组织考核验收。
四、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程序
1.申报和自查:已开展生态县创建且达到《建设指标》规定条件的县(市、区),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环保局提出预验收申请,并经设区市环保局初审,由设区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生态建设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对照省级生态县有关建设指标自查后的达标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2.设区市环保局预验收:设区市环保局对辖区内创建生态县工作进行指导,负责预验收,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预验收报告及有关材料。
3.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省环保厅在设区市环保局预验收和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发改、林业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核查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五、省级生态县命名
1.省环保厅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提出拟命名名单。
2.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拟命名的县(市、区),省环保厅在官方网站、环境与发展报和所在设区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县(市、区),由省环保厅负责核查。
3.通过公示的县(市、区),由省环保厅命名为“省级生态县(市、区)”。
六、省级生态县的监督管理
1.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应继续不断深化生态县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生态县。
2.省级生态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省环保厅每五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市、区)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保留称号。复查发现问题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由省环保厅撤销其省级生态县称号。
3.省级生态县命名后,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省环保厅撤销其省级生态县称号。
七、其他事项
1.《建设指标》由省环保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省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创建省级生态县和省级生态乡镇可以同步进行,但在申请省级生态县验收前,应通过省级生态乡镇验收,并且所辖乡镇(含涉农街道)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的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3.必须确保创建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在创建的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附件:福建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