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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跨省直接结算定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1-10 10:49 阅读人数:

厦医保中心〔2022〕67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方便群众异地就医购药,进一步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108号),现就医药机构跨省直接结算定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

  在已实现省内联网全开通基础上,跨省联网调整如下:

  (一)住院:有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全部纳入跨省联网定点,同步提供门诊、住院医疗费跨省直接结算。

  (二)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开通普通门诊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三)门诊慢特病:鼓励有提供门诊慢特病服务的机构按照《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厦医保中心〔2022〕15号)申请开通相关服务。

  二、定点零售药店

  在已实现省内联网全开通基础上,所有的定点零售药店全部开通购药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三、相关要求

  (一)定点医药机构异地联网服务统一纳入本市协议管理,执行就医地一体化的监管、考核及结算等医保政策。医保部门加强定点医药服务监管,严厉打击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过程中发生的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异地联网相关政策及管理规程,制定相应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完成信息系统改造,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四、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异地联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医保中心〔2022〕11号)同步废止。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