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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医保经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10-08 16:24 阅读人数:

厦医保中心〔2022〕61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引导定点医药服务资源优化,规范做好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医保管理,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医保经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银行账户、机构规模、等级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提交载有完整变更记录的许可证副本等佐证材料。定点医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许可证登记(编)号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参照重大信息变更办理。

  二、定点医药机构诊疗科目、药品经营范围、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一般信息变更时,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直接通过国家医保信息编码动态维护平台(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平台)动态维护。定点医疗机构的类别或性质变更的,应在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内按新增定点评估相关规定办理。

  三、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重大信息变更申请,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充。原则上,除地址变更需组织现场验收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当场办结,地址变更现场验收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办结后,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在国家信息平台完成相应重大信息变更的动态维护。

  四、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定点医药机构地址变更申请时,除原址保留(含部分保留)的,原则上同时停止其原址医保网络接入。验收合格后,定点医药机构凭变更文件进行医保连线调整(含视频连线接入调整);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后可再次组织验收。地址仅发生文字性表述变更但未移动位置,并提供佐证材料的,不组织现场验收。地址变更验收标准结合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及协议管理要求制定。

  五、定点医药机构地址变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内按新增定点评估相关规定办理。其中,按规定不受资源配置规划限制的、原址基础上连续性扩(缩)址、三级医院设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分院区及政策性拆迁、自然灾害、危房搬迁等不可抗因素除外。

  (一)初次定点3年内的;

  (二)距最近一次经营地址变更1年内的;

  (三)增加新经营场所且与原地址地理位置不连续的;

  (四)定点医药机构拆分后增加的医药机构;

  (五)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三项同时变更;

  (六)其他应按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的。

  六、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新增或变更一体化管理的公益性村卫生所或延伸医疗服务站点的,凭主管部门一体化管理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地址变更受理及组织现场验收。具体验收标准结合协议管理要求制定。

  七、定点医药机构因违反医保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在被调查处理期间,重大信息变更不予受理;经办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需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办理变更。

  八、变更后的定点医药机构承担变更前的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保协议的连带责任。定点医药机构在信息变更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按规定解除协议。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定点医药机构重大信息变更申请表

  2.定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验收标准

  3.定点零售药店地址变更验收标准

  4.一体化管理村卫生所/延伸服务站点验收标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