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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集美区残疾人体育竞赛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10:38 阅读人数:

  厦集残联〔2022〕6号

各相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集美区残疾人体育竞赛奖金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7月25日

  集美区残疾人体育竞赛奖金奖励办法

  为充分激发和调动我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残疾人体育工作者积极性,提高我区残疾人体育发展水平,根据《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闽残联宣文〔2021〕68号)、《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厦体〔2017〕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参加残疾人体育比赛并取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赛事辅助人员在省、市奖金奖励的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一)代表我区参加市级、省级残疾人体育比赛的我区运动员,以及我区组队邀请带训该运动员的教练员和赛事辅助人员。

  我区运动员是指赛时拥有我区户籍半年以上并持有我区残联核发残疾人证的运动员,其代表资格以代表队正式名单或省残疾人运动员注册申请表为依据。

  赛事辅助人员是指我市户籍并辅助我区运动员的田径项目盲人领跑员、盲人足球项目引导员、自行车项目领骑员、赛艇项目舵手等人员。

  (二)代表厦门市参加省 级残疾人体育比赛、代表福建省参加全国残疾人体育比赛、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残疾人体育比赛的我区运动员,以及日常带训该运动员的我市教练员和赛事辅助人员。

  我市教练员是指我市户籍并持有教练员资格证或体育类教师资格证的教练员,需经市级及以上残联组织出函确认为我区运动员日常带训教练员或由我区运动员参加残疾人体育比赛集训前向区残联报备。

  (三)本办法适用于世界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残奥会)、世界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听障奥运会)、世界夏季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世界特奥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残运会)、各类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残疾人世锦赛)、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暨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各类全国残疾人锦标赛、福建省残疾人运动会暨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省残运会暨特奥会)、厦门市残疾人运动会暨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市残运会暨特奥会)。

  二、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

  1.运动员在适用范围内赛事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执行相应赛事的奖励标准(见附表《集美区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际、全国、省级、市级体育比赛奖励标准表》)。

  2.竞赛规程设定的集体、团体、接力项目中,非主力队员按奖励名次标准60%计发。

  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的比例设定是7:3;团体、接力项目按照比赛上场人数确定主力队员。集体、团体、接力项目报名但未上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予奖励。集体、团体、接力项目赛时教练员出具名单确定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

  3.年度比赛中,运动员在同一项目多次获得奖励名次的,按最高标准计发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在不同项目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分别计发。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奖励可重复计算。

  4.奖励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在个人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的奖励名次以及团体总分名次不作评奖依据。

  (二)教练员

  1.教练员按其日常带训或集训的运动员(队)获得适用范围内赛事奖励名次标准给予培训成绩奖。

  2.集体项目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标准的1-3倍计算(运动队中只有1名我区运动员的按1倍计算;2名我区运动员的按2倍计算;3名及以上我区运动员的按3倍计算),团体、接力项目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标准的1-2倍计算(运动队中有3名及以下我区运动员的按1倍计算;3名以上我区运动员的按2倍计算)。

  3.日常带训教练员由我区运动员申请奖励时提供市级及以上残联组织确认函,或由我区运动员参加赛事集训前向区残联报备其日常带训教练员信息,并提交教练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教练员资格证(体育类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教练员发生变化的,运动员应重新提交确认函或于集训前重新向区残联报备。

  (三)赛事辅助人员

  赛事辅助人员按其辅助运动员获得适用范围内赛事奖励名次标准40%给予奖励。

  三、奖励申报

  获奖运动员赛后向区残联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运动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代表队正式名单(省残疾人运动员注册申请表)、比赛秩序册、奖励名次证明材料以及运动员及其教练员、赛事辅助人员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全称及银行账号),集体、团体、接力项目运动员需提交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名单。区残联对运动员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比赛纪律,获得奖励的运动员被取消成绩的,不予奖励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赛事辅助人员;已经奖励的,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奖励上缴区级财政。

  (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

  (三)本办法由集美区残联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附表:集美区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际、全国、省级、市级体育比赛奖励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