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具有本市户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认定为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指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无生活来源: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第一档(低保月标准)、且金融资产符合第一档(低保月标准48倍)的家庭;无法定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规定条件的;(2)低保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3)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且收入符合第三档(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内服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