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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实习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2-09-02 10:25 阅读人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实习就业创业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实习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第129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实习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发挥好台湾青年(指18-45周岁的台湾同胞,下同)在两岸交流交往中的生力军作用,全方位优化台湾青年在厦实习就业创业环境,进一步高起点、高质量建设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基地(简称“青创基地”),助力更多台湾青年来厦追梦、筑梦、圆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以及本市有关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实习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台湾青年在厦实习

(一)欢迎台湾青年来厦实习。为来厦实习的台湾青年提供一定的实习补贴。建立企业用人和台湾青年实习需求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努力为短期实习台湾青年提供住宿等生活便利。深化厦台“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办学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或青创基地集中招募台湾青年来厦实习。支持提供台湾青年实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参评福建省级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基地,获评单位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二、支持台湾青年在厦就业

(二)鼓励台湾青年在厦就业。推动在厦企事业单位开展面向台湾青年的定向招聘,或在招聘中按规定给予台湾青年适当政策倾斜。鼓励在厦国有企业、银行、医院、学校、商协会、民营企业、台资企业、青创基地每年给台湾青年提供一定比例的定向就业职位。积极开展对台招聘,依托招聘网站或社交媒体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邀请台湾青年参加在厦举办的两岸各类人才对接活动。搭建高效、便捷的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平台,利用网站、社交媒体、商协会平台等渠道拓展台湾青年与职位对接机会。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台港澳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民营办,厦门银保监局

(三)建设市级台湾青年就业基地。对于本市吸纳就业满一年的台湾青年15人以上的企事业主体(单一法人企事业主体,不包括园区型主体),可以参评市级台湾青年就业基地,每一个获评单位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在次年度予以拨付。已获评福建省级以上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不再参评市级台湾青年就业基地。

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简化执业资格准入程序。参照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的准入规范,推动简化导游、不动产估价师、地政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社会工作师、会计师等台湾专业人才在本市申请从业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程序,鼓励台湾青年在大陆参考参评专业技术资格,推动更多台湾专业人士取得执业资格并在本市注册执业。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文旅局、市住房局

三、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

(五)支持多种形式创业。支持台湾青年以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创办企业。鼓励本市商协会、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积极与台湾青年创办企业对接交流、共谋发展。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港澳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

(六)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视情给予5-15万元创业启动扶持资金。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港澳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给予创业场所补贴。青创基地根据自身条件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办公场所、厂房、门面等必要场地,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给予租金补贴。原则上,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三年分别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财政局

(八)加大创业辅导力度。支持青创基地设立创业辅导机构,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项目对接、办公场所、资金扶持、贷款融资等服务。鼓励青创基地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路演、投融资、管理咨询、市场拓展、团队建设等辅导服务。鼓励青创基地和台湾青年企业设立直播平台,依法开展各类营销活动。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九)丰富创业金融服务。鼓励本市商业银行为台湾青年创办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支持社会资金依法成立创业投资基金,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各类投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台港澳办

四、建设有影响力的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基地

(十)建设实习就业创业基地。支持在厦设立更多各具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或创客空间,对获得福建省级财政给予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奖励资金的青创基地(示范点)营运机构,本市给予叠加奖励,奖励金额为其所获福建省级奖励金额的50%,在省里奖励的下一个财政年度拨付。进一步优化申报程序,以省里相关评审结果及奖励资金文件为拨付依据,不再另行设定评审流程。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港澳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

(十一)创立有影响力的青创基地品牌。选择综合条件较好的青创基地,作为本市重点基地,集中力量给予扶持,争取国台办、团中央,省政府、省台港澳办等授牌或评级。鼓励本市青创基地参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建成一批在两岸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青创基地。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港澳办、市人社局,团市委

五、为台湾青年在厦生活提供便利

(十二)搭建更多成长平台。支持台湾青年参与评选在闽优秀台湾人才、厦门市“双百计划”、台湾特聘专家、台湾特聘专业人才等省市各类高层次人才。支持台湾青年参与在厦举办的经贸论坛活动。支持成立台胞驿站、设立微信公众号,便利台湾青年与大陆青年、在厦台胞等开展交流。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港澳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团市委

(十三)提供居住用房或给予租房补贴。支持有条件的青创基地设立人才公寓,提供给来本市创业的台湾青年居住;对入驻创业基地自行租房的台湾青年,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月。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可按规定申请本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住房局

(十四)鼓励和支持本市购房。在本市无房的台湾青年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支持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高层次人才政策规定情形的台湾青年,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关住房补贴、补助政策。本人或配偶已在本市获得人才公寓的台湾青年,不再享受其他住房补贴、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局

(十五)便利台湾青年子女就学。台湾青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小学或初中已在本市就读,报名升学时可以选报台生班。鼓励在厦大中专院校招收台湾学生,市财政按每个台湾学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给所在院校;由市财政设立奖学助学基金用于台湾学生一定额度的免息贷款支持。引进国际知名办学机构来本市办学,为在厦台湾青年子女就学提供更多选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台港澳办,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满足社保需求。台湾青年在本市创业,本人及所聘用的台湾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入驻青创基地台湾青年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服务,为未参保的台湾青年在本市就医后回台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十七)给予通关便利。对台湾青年从境外运抵厦门的必要生产设备和生活必需品按规定予以通关便利等支持。

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市台港澳办

六、制度保障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及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是本区域内青创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青创基地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青创基地申请授牌、评级、考核及各级奖励资金时,应当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区(开发区)负责对其申报材料进行把关、核实(其中市属基地由市台港澳办负责核实)。对拟向国台办及省、市申请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奖励资金的项目,先由各区、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对项目所属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把关、核实,再由市台港澳办会同市人社局、团市委按有关标准进行评定。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港澳办、市人社局,团市委

(十九)规范资金用途。青创基地所获得的国台办及省、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服务等方面,各区人民政府以及自贸委、火炬管委会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港澳办

(二十)实施分类指导。根据区位、规模、产业业态及发展规划等特点,对青创基地建设、运营和发展给予差异化指导,推动实现错位竞争、特色发展。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港澳办

本措施规定的相关奖励、补助、补贴政策,之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重复享受。

本措施配套的申报办法由市台港澳办另行制定。

本措施由市台港澳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