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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快跨境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2-09-20 08:57 阅读人数:

  各相关单位、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跨境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2〕3号,以下简称“2022年3号文”)要求,现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快跨境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办事指南》,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进一步加快跨境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办事指南


【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跨境航空货运航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本着便捷企业办事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一、企业注册

  (一)航线注册

  1.运营企业在厦门市航空货运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成为平台用户。

  2.平台注册企业方可申领航线补贴。

  3.运营企业应提交的注册材料:

  (1)《承诺书》,详见附件1;

  (2)《企业及航线基本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2;

  (3)《航线经营许可》;

  (4)《国际航权批复表》或《航班计划批复表》;

  (5)运营企业若为非航空公司的,必须提供承运航空公司出具的具有中国法律效力的放弃相关权益声明函。

  (二)集货注册

  1.本地航空货代企业(Forwarder)在平台注册成为平台用户。

  2.平台注册企业方可申领集货补贴。

  3.本地航空货代企业应提交的注册材料:

  (1)《承诺书》,详见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二、航线补贴申领及载运核查

  (一)申领时间

  1.跨境航空货运定期航线,可套用非定期航线档次标准先行申请补贴。达到非定期航线档次标准时,运营企业可申领累计不超过运营年度跨境货运非定期(含跨境“客改货”,下同)航线补贴上限的70%,剩余补贴待运营年度结束后,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拨付。

  2.跨境航空货运非定期航线,达到补贴申领条件的,运营企业可一次性申领航线补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拨付。

  (二)申领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航线运行情况概述、航线补贴申请金额、运营企业资金账户、运营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运营月(年度)航线运行数据(含执飞航班日期Flight Date、航线及目的港Routing and Destination、航班起降时间ATD/ATA、出境货邮毛重Gross Weight、出境载运率CLF等),详见附件3。

  3.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航线运行数据确认函。

  4.厦门自贸试验区电子口岸有限公司出具的航线运行数据确认函。

  (三)载运核查

  1.运营年度结束时,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运营企业航线运行情况:

  (1)通过相应航空公司官网、航空器动态报MVT报文等查询执飞航班班次数据、执飞航班频次数据;

  (2)通过执飞航班装载舱单电FFM、货邮运输舱单(Cargo And Mail Manifest)、目的港空运主提单MAWB(Master Air Waybill)等查询航班出境货量数据、出境货物目的港抵达数据;

  (3)通过执飞航班装载舱单电FFM、货邮运输舱单、目的港空运主提单MAWB等查询全货机执飞航班出境货量单班载运率不低于20%数据。

  2.执飞航班装载舱单电FFM与货邮运输舱单、空运主提单MAWB数据比对存在差异的,相关出境货量以航班装载舱单电FFM数据为准。

  三、货代补贴申领及集货核查

  (一)申领时间

  本地航空货代自然年度集货量,达到补贴申领条件的,货代企业可一次性申领集货补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拨付。

  (二)申领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货代集货情况概述、货代集货补贴申请金额、货代企业资金账户、货代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或商舟航空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本地航空货代过境集拼、出境集货数据确认函。

  3.厦门自贸试验区电子口岸有限公司出具的本地航空货代过境集拼、出境集货数据确认函。

  (三)集货核查

  1.自然年度结束时,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货代企业集货业务情况:

  (1)通过航班装载舱单电FFM、航班货邮运输舱单、过境货物空运舱单TACM(Transit Air Cargo Manifest)等查询过境集拼数据;

  (2)通过航班装载舱单电FFM、航班货邮运输舱单、目的港空运主提单MAWB等查询出境集货数据。

  2.执飞航班装载舱单电FFM与过境货物空运舱单TACM、目的港空运主提单MAWB数据比对存在差异的,相关货代集货量以航班装载舱单电FFM数据为准。

  四、咨询与监督

  (一)咨询受理

  1.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电话:5706907

  地址:高崎国际机场T4候机楼西侧办公区

  2.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民航处,电话:2852917

  地址: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2314室

  (二)纪检监察受理

  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电话:2852910

  地址: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2406室

  (三)对采取虚报航班及货邮量数据、改换运营企业(俗称“换马甲”)、虚报集货量数据等方式,骗取或套取航线补贴、货代补贴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将配合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其失信信息推送至本市信用平台。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事指南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4号,以下简称“2021年4号文”)于2022年7月1日废止。

  (三)“2022年3号文”政策与“2021年4号文”的衔接按以下规则进行:

  1.上一轮政策期间开通的跨境货运航线,2022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跨境航线奖励补贴仍按上一轮政策执行。

  2.上一轮政策期间开通的跨境货运航线,2022年7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跨境航线奖励补贴按新版政策执行:

  (1)跨境全货机定期航线适用新版政策新开通跨境全货机定期航线相应运营年度标准;

  (2)跨境货运非定期航线适用新版政策新开通跨境货运非定期航线标准。

  3.上一轮政策期间开通的跨境货运航线,以2022年7月1日为界,前后发生的跨境航线运营年度补贴上限分别按运营年度航班占比折算该航线运营年度补贴上限。

  4.新版政策集货补贴第一个自然年度从2022年1月1日起算。

  (四)本地货代过境集拼、出境集货补贴总额超出补贴上限的,集货补贴按等比例核减并直接向下取整。

  (五)2022年7月1日之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2022年3号文”不一致的,以“2022年3号文”为准。

  (六)2022年7月1日之前印发的相关办事指南与本办事指南不一致的,以本办事指南为准。

  (七)航线补贴起算时间为提交《国际航权批复表》或《航班计划批复表》之日。

  (八)本办事指南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承诺书

  2.企业及航线基本情况说明表

  3.运营月(年度)航线运行数据

  4.跨境航空货运航线补贴拨款流程图

  5.名词解释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