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灌口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文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
灌口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强化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能快速、高效、安全、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灌口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灌口镇有能力应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灌口镇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3预案体系
本预案系《集美区灌口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领导组织协调下,各村(居)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的村(居)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镇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
成立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总指挥:分管领导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相应类别生产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
成员单位:党建服务办、民生服务办、综合治理办、村居建设办、经济服务办、综合执法办、纪委、综治事务科、民生事务科、农业农村科、工会、灌口派出所、灌口交警中队、灌口市场监管所、灌口城管中队、专职消防队、各村(居)。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设在镇综治事务科(应急/消防)办公室,指导协调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镇有关部门、各村(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2.1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协调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向区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持。
2.2镇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1)承担辖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督导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4)综合监督、指导各村(居)、各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辖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评估分析一般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开展辖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辖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辖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牵头组织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6)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
(7)承担镇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党建服务办:负责协调各类事故应急所需的通信保障;负责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新闻发布、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2)经济服务办:负责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组织协调,牵头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规模以上商场、超市等行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商贸行业企业做好应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相关应急工作;负责提供镇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保障;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3)灌口派出所: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负责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使用、自用仓库环节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协助处置相关网上负面舆情。
(4)灌口交警中队:负责维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安全等。
(5)民生服务办:负责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及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依法开展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理赔等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6)村居建设办: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控制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指导并监督污染物手机、处理以及受污染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辖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建筑装修事故灾难、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等;负责协调指导设计房屋结构安全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消防队做好事故灾难现场供水保障工作。
(7)综合治理办: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运输行业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农业农村科: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道路上拖拉机事故;负责组织协调在建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小水电领域的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库区、农业机械等涉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9)民生服务办:负责组织协调文化经营场所、旅馆饭店、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所辖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牵头负责协调各类学校发生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0)民生事务科: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11)综治事务科(应急/消防):承担镇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负责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除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瓶装燃气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2)灌口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3)专职消防队: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镇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2.4各村(居)职责
各村(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所属村(居)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本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开设之前)。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及时向镇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5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防与监测
(1)有关部门及村(居)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效的监测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进行监控并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规定向镇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党建服务办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加强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联系,及时获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应及时通报村(居)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同时报送综治事务科(应急/消防);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的,党建服务办应及时上报镇政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
(3)镇政府设立24小时隐患举报电话(6367088),接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各有关单位和村(居)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定期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4)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应制定并完善本部门、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应急资源储备,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法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订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教育,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5)有关部门和各村(居)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立即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3.2预警与应急准备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根据区政府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并适时解除。
在节假日期间、重要会议、特殊季节和大型活动等重要时段期间,镇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组领导汇报,并详细记录事故信息,包括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事故内容等,值班组领导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带领值班组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镇政府。值班组到现场后,参照现场处置流程开展工作,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将现场情况反馈镇政府和综治事务科办公室,并上报给区政府。如接到一般事故,由镇相应主管部门、综治事务科(应急/消防)和值班组共同介入协助处理;如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区级及以上应急部门指挥处理,镇政府协助。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它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镇政府及各村(居)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等方法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在镇政府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居)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①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评估和预警工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②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报请镇政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紧急措施。
3.3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向辖区村(居)及镇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发地村(居)、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在1个小时内负责对口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村(居)和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后,应当立即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镇政府接到村(居)及有关部门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5)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党建服务办或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6)如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党建服务办通报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I、Ⅱ、Ⅲ级响应,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村(居)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报告。当发生的事故超出本镇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请求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协调支援。
(2)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事发地村(居)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迅速组织有关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报告报告。超出镇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应立即请求区政府协调支持,由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4.2应急响应程序
(1)镇政府的应急响应程序
进入Ⅳ级以上的响应时,镇政府进行以下响应:
①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②加强与事发地村(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③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④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专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⑤必要时,报请区政府调配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⑦现场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
⑧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以上的响应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3)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村(居)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发地村(居)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4.3现场处置措施
4.3.1指挥和协调
(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在镇政府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村(居)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2)当国家、省、市、区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区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村(居)及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镇政府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它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对本领域(行业)事故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救援方案,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相关专业救援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村(居),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2紧急处置
(1)当事故灾难现场事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本行政区域内、跨村(居)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实施。跨本区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特别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通过镇政府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3.3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①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通过镇政府报请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协调支持。
(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①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②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③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④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3.4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派出所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活动;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它刑事、治安案件。
4.3.5社会动员
镇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它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3.6监测评估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影响,为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4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①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②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③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应急终止的程序
①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②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镇政府配合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需要上级援助的,由镇政府提出请求报区政府决定。
5.2事故调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总结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镇政府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镇政府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相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1)以灌口镇共建应急单位福建省蓝天救援防灾减灾中心和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为灌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核心力量,镇专职消防队为辅助力量。灌口镇依托共建应急单位和专职消防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各村(居)、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兼职救援队,作为辖区事故灾难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危险化学、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使应急救援人员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
(3)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3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镇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1)镇政府建立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讯录,掌握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的联络方式。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2)镇有关部门和各村(居)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危险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村(居)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3)演练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其中,镇政府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各村(居)要根据本辖区的应急工作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加以改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镇政府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实施。
各村(居)、各部门和专业应急机构应按照本预案相关内容,制定本村(居)、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镇政府备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2.灌口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通讯录
3.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名单
附件1
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通信事故。
(8)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等,造成全市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繁忙干线铁路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其它线路铁路行车中断10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的事故。
(5)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中断及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城市供水、供气等事故。
(6)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四、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的事故。
(5)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附件2
灌口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
救援指挥部通讯录
序号 |
姓名 |
职务/科室 |
办公电话 |
备注 |
1 |
陈卫平 |
党委副书记、镇 长 |
|
|
2 |
黄四海 |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三级调研员 |
|
|
3 |
尹培虎 |
副镇长 |
|
|
4 |
余更新 |
宣传委员 |
|
|
5 |
李远程 |
统战委员、武装部部长 |
|
|
7 |
王光尧 |
党建办 |
|
|
8 |
白姝英 |
民生服务办 |
|
|
9 |
陈伟昆 |
综合治理办 |
|
|
10 |
何 凌 |
村居建设办 |
|
|
11 |
郑丽娟 |
经济服务办 |
|
|
12 |
陈兆卫 |
综合执法办 |
|
|
13 |
黄艺川 |
纪 委 |
|
|
14 |
杜剑雄 |
经济服务科 |
|
|
15 |
许志青 |
民生事务科 |
|
|
16 |
叶平壤 |
农业农村科 |
|
|
17 |
苏智益 |
综治事务科 |
|
|
18 |
王水强 |
工 会 |
|
|
19 |
林志兴 |
灌口派出所 |
|
|
20 |
林华桑 |
灌口交警中队 |
|
|
21 |
王世衡 |
灌口市场监管所 |
|
|
22 |
刘 强 |
灌口城管中队 |
|
|
23 |
周小南 |
专职消防队 |
|
|
24 |
洪建祥 |
第一社区 |
|
|
25 |
陈祈国 |
第二社区 |
|
|
26 |
林惠娟 |
铁山社区 |
|
|
27 |
杜国伟 |
黄庄社区 |
|
|
28 |
徐燕蓉 |
上头亭社区 |
|
|
29 |
林晓玲 |
双乐社区 |
|
|
30 |
黄志伟 |
安仁社区 |
|
|
31 |
蔡志超 |
三社村 |
|
|
32 |
陈远兴 |
顶许村 |
|
|
33 |
颜宝川 |
东辉村 |
|
|
34 |
周永健 |
李林村 |
|
|
35 |
廖德通 |
双岭村 |
|
|
36 |
王玉伟 |
上塘村 |
|
|
37 |
吴建彬 |
田头村 |
|
|
38 |
陈世庆 |
坑内村 |
|
|
39 |
苏燕忠 |
深青村 |
|
|
40 |
陈俊雄 |
井城村 |
|
|
42 |
陈晋雅 |
陈井村 |
|
|
43 |
曾焕迁 |
浦林村 |
|
|
附件3
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资格证书 |
类别 |
联系电话 |
1 |
蔡键 |
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2 |
朱国军 |
厦门飞鹏工业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3 |
李生潘 |
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4 |
赖诗州 |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高级安全管理师 |
综合 |
|
5 |
陈帅 |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6 |
张知强 |
厦门TDK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7 |
王祥辉 |
后溪镇综合服务中心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8 |
谢益 |
厦门力合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9 |
陈启灶 |
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10 |
钟松斌 |
厦门市群道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11 |
陈静水 |
福建颛悦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12 |
何素英 |
厦门厦晖橡胶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13 |
谢燕 |
佰祥(厦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14 |
徐全文 |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15 |
徐君 |
东电化(厦门)电子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16 |
莫维友 |
厦门力合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17 |
蒋民民 |
厦门厦杏摩托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18 |
陈进润 |
福建思而齐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综合 |
|
19 |
李金明 |
厦门金汇峰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危险化学品 |
|
20 |
王松荣 |
厦门标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危险化学品 |
|
21 |
龙绍波 |
林德气体(厦门)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危险化学品 |
|
22 |
黄奕迎 |
中远海投(厦门)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危险化学品 |
|
23 |
杨建文 |
厦门恩成制药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危险化学品 |
|
24 |
陈联标 |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机电设备 |
|
25 |
杨龙豹 |
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机电设备 |
|
26 |
曾思捷 |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服务分中心 |
电气工程师 |
机电设备 |
|
27 |
吴开展 |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高级技师 |
机电设备 |
|
28 |
陈福才 |
杏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粉尘涉爆/ 有限空间 |
|
29 |
朱育志 |
厦门钻嘉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粉尘涉爆/ 有限空间 |
|
30 |
陈晓路 |
福建思而齐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粉尘涉爆/ 有限空间 |
|
31 |
林知雄 |
厦门力合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粉尘涉爆/ 有限空间 |
|
32 |
陈常益 |
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粉尘涉爆/ 有限空间 |
|
33 |
林继明 |
厦门市广科建设有限公司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 |
|
34 |
周建辉 |
厦门裕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