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中心、各村(居):
进一步加强镇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抓好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镇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投资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建设和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厦门市集美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厦门市、集美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部使用镇政府本级资金直接投资、镇政府作为业主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等。上级各种专项行动(如城中村、乡村振兴等)有明确建设管理办法的,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包括策划管理、投资管理、实施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项目策划及审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策划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申报、项目决策。
第五条 项目实行部门(业务口)责任制,各归口业务部门为项目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的策划生成、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签审核对及后续移交管理等工作。归口业务分管镇领导为项目分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项目谋划实施、验收结算、移交管理等工作。业务口及其分管领导应对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紧迫性进行把关,各部门应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推进、监督协调与项目前、中、后有关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村(居)根据公共设施维护、环境整治、民生事业等实际需求,经“两委”会议及项目所在小组(网格)代表开会表决同意,报包村(居)领导把关后,向镇业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两委及村(居)民代表表决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其他事项等内容。
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镇情实际加强与村(居)的沟通协调,组织专业技术团队现场踏勘,提前就可能涉及的土地使用、水域、资金来源等事项与国土规划、城管执法、河湖长办、财政等部门沟通,相关部门单位应明确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村集体、辖区企业自筹,会同财经部门确认项目经费来源,并明确项目评审费用及后续管养事宜。
第八条 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汇总项目清单报镇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纳入镇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推进实施。
第九条 项目的实施按照投资额实行分级决策。分级决策前牵头部门应填报《灌口镇工程建设项目情况表》,说明预算内、外工程项目及资金拨付情况,作为领导决策依据。由党建办每季度搜集镇领导分级决策的项目,呈报书记、镇长及副书记审阅。其中:总投资30万元(含)以下,报项目分管领导专题会研究决定;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报镇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经镇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环境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工程项目,可简化申报流程,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应急零星修缮项目的,参照《灌口镇应急零星修缮项目流程审批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概算是控制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
第十三条 项目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方式按照投资情况进行区分:
(一)单项合同建安概算价40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概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
(二)单项合同建安概算价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工程采购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三)单项合同建安概算价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按照《灌口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后,除计价政策调整、规划调整、镇党委政府或上级决策要求,以及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调整总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确需调整总投资概算的:
(一)总投资概算调整10%以下且变更投资20万元(含)以下的,报镇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总投资概算调整10%以上,或变更投资2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域功能区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建设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评价机制。主要包括对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一票否决制和过程管理评价工作机制,评价结果作为镇企业培育对象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应严格执行竣工报验制度。由监理单位向业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报验。镇招投标工作专班组织专班成员、代建、设计、监理、项目所在村(居)等参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参建单位在90日内编制结算送审材料按规定报区财政审核中心或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业务部门督促参建单位在收到审核结论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归档材料整理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务部门履行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的主要责任,负责对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程实施及变更、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应按代建管理有关法规规范和代建合同约定,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集灌公司必须就代建流程、时限要求、廉政风险防控等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施工规范、合同约定等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时序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履行项目实施和投资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合同约定等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文件,达到规定深度要求,并履行投资控制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合同约定等,履行项目实施和投资监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述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省、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区政府相关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印发之日起执行。镇本级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和省、市、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灌口镇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专班
2.灌口镇加强辖区建筑行业企业龙头培育暂行办法
3.灌口镇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4.灌口镇项目策划审核表
5.灌口镇项目生成审核表
6.灌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委托管理暂行规定
7.灌口镇村居建筑企业评价表
8.灌口镇对村居基础建设协调能力评价表
9.灌口镇监理企业服务评价表
10.灌口镇设计企业服务评价表
11.灌口镇施工企业服务评价表
附件1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专班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决定成立灌口镇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专班,具体如下:
组 长:陈卫平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黄四海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三级调研员
尹培虎 党委委员、副镇长
刘星文 二级调研员
李远程 副镇长
杜综俊 副镇长
成 员:王光尧 党建办(综合办)主任
何 凌 村居建设办主任
林玥玲 经济服务办主任
白姝瑛 民生服务办主任
杨春灵 党群服务中心专职副书记
杜剑雄 党群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兆卫 执法队队长
高东升 党建服务科科长
陈伟昆 综治事务科科长
翁晓佳 经济服务科科长
叶平壤 农业农村科科长
许志青 党群服务中心八级职员
陈美忠 经管站负责人
各业务部门牵头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各业务口分管领导具体指导。
镇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挂靠村建办,承担专班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主任由何凌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林玥玲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办、科组成。
工作专班及办公室成员如遇调整,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附件2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加强辖区建筑行业企业龙头培育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辖区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培育行业龙头企业,收集汇总灌口镇建筑行业企业(施工、监理、设计)培育对象,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培育对象范围
施工企业原则上应注册在灌口辖区内,企业信用良好,具备相应资质。监理单位根据各业务部门、各村居提供的工程项目服务评价择优选取。
二、管理机制
(一)准入机制。镇经济服务办提供注册在灌口辖区的建筑企业(施工、监理、设计)名单,各项目牵头部门对以往承接过我镇业务(或熟悉了解)的施工、监理、设计企业工程项目服务进行评价,汇总评价为优或良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报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报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培育对象名单原则上每年调整,如实际运行确需调整的,及时报镇党委、政府研究。
(二)退出机制。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培育对象名单中退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造成项目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的,不得再申请。
1.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停产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3.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纠纷、欠薪等;
4.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的;
5.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6.其他违反规定可退出培育对象名单的行为。
培育对象退出前已承担项目任务的,必须继续实施至该项目竣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评价机制。镇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培育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相关评价表格,每年度形成年度评价表,作为调整培育对象名单的依据。
三、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行两年。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党建办公室(综合办公室) |
2024年8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