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灌口镇关于对必须招标规模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确认施工单位的暂行管理办法》已通过党委扩大会研究,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文件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8日
灌口镇关于对必须招标规模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确认施工单位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健全规范内控制度,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廉政建设,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集美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本暂行管理办法所称的必须招标规模限额以下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各级财政投融资资金,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由灌口镇及各事业单位投资建造的各类建筑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工程、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成立灌口镇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准备,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招投标管理,竣工质量验收等,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三、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招投标的平等性、公正性、合理性。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均需在集美区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厦门市集美区限额以下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配套服务企业协议供应商名录>的通知》(厦集财购〔2018〕36号)文件所述供应商名录中。
四、预算资金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项目所在村居或主管部门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本数)的施工单位,需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通过规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五、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其他工程项目,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其他方式。
六、建议招投标的程序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自主推荐阶段:由项目所在村(居)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区供应商名录内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从中择优(结合以往项目开展情况:工期、质量、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等),至少推荐3家施工单位。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应认真审核把控,防止施工单位分布过于集中,杜绝家族式企业违规承揽工程。
(2)会议召集阶段: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推荐施工单位研究及公开摇标说明。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向与会人员介绍项目概况及推荐企业情况。(成员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3)公开摇标阶段:由各施工单位委派一人现场自主抽号(抽号先后顺序以签到时间为准),抽签号结果现场公示举手确认,并通过摇标分别确定每个项目的施工单位中标顺序号。
(4)公开公示阶段: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签字确认每个项目施工单位中标顺序号,并张贴于灌口镇公示栏公示3天。公示监督电话:6367088。
(5)正式推荐阶段: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政府根据摇标结果向代建单位推荐施工单位,并督促代建单位做好项目建设工作。
七、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等约定事项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确需增加工程造价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期增加工程造价不得超过10%。
八、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兑现工程款。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内业材料及时报建设单位准备验收。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要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验收人员应签明理由。
九、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及进度监督,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十、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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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党政办公室 |
2019年2月18日印发 |

闽公网安备350211020003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