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206-1100-2024-05143 生成日期 2024-06-18
发布机构 杏滨街道 文 号 集滨街办〔2024〕31号
标 题: 集美区杏滨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杏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集美区杏滨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杏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集美区杏滨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杏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8 15:49 阅读人数:
字号: 分享:

  各社区、各相关部门:

  《杏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街道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18日

  集美区杏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 4 -

  1.1 编制目的 - 4 -

  1.2 编制依据 - 4 -

  1.3 适用范围 - 4 -

  1.4 工作原则 - 4 -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 5 -

  2.1 应急组织机构 - 5 -

  2.2 相关单位职责 - 6 -

  3 应急准备 - 10 -

  3.1 资金准备 - 11 -

  3.2 物资准备 - 11 -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 12 -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 12 -

  3.5 人员准备 - 12 -

  3.6 救灾捐赠 - 13 -

  3.7 技术准备 - 13 -

  3.8 宣传和培训 - 14 -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 14 -

  4.1 灾害预警预报 - 14 -

  4.2 灾情信息管理 - 15 -

  4.3 灾情会商核定 - 16 -

  5 应急响应 - 16 -

  5.1 Ⅳ级响应 - 16 -

  5.2 Ⅲ级响应 - 18 -

  5.3 Ⅱ级响应 - 19 -

  5.4 Ⅰ级响应 - 21 -

  5.5 响应终止 - 23 -

  5.6 信息发布 - 24 -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 24 -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 24 -

  6.2 冬春救助 - 25 -

  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 25 -

  7 附则 - 26 -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 26 -

  7.2 预案演练 - 26 -

  7.3 奖励与责任 - 26 -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 27 -

  7.5 预案生效时间 - 27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对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原则以及《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集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街道区域内发生的暴雨、台风、干旱、雷电、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洪涝、风暴潮、风雹、大风、大雾、高温、低温、霜冻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在街道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互救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3)坚持预防为主。引导和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保险机制,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坚决做到早报告、早救助。

  (4)坚持密切配合。发挥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杏滨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成员单位由党政办、社区建设办、经济服务办、综合治理办、综合执法办、杏滨派出所、杏林交警中队、杏滨执法中队、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杏滨司法所、杏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杏滨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集美第二自然资源所、各社区等负责人担任。

  2.2相关单位职责

  综治办(应急):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以及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各社区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指挥长,负责做好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承担防灾减灾救灾日常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参与组织街道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拟定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拨街道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协调保险业做好灾区巨灾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主要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工作要求;

  (二)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协助开展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三)协助实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四)承办街道防灾减灾救灾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负责协助做好全街道受灾情况和抗灾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及时收集灾情并统计汇总上报、发布;

  (六)承办街道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政办:负责街道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总动员、部署和协调工作;传达领导批示指示;审核街道领导的讲话文稿;负责协调落实应急车辆、抢险物资及人员值班,并做好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党政办(宣传):配合上级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做好记者的联络、接待、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正确把握辖区自然灾害宣传的舆论导向,加强重要舆情监控;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新闻宣传工作和有关防灾抗灾救灾宣传报道资料的收集。

  党政办(统战):协助上级做好海外侨胞及港澳同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综治办(应急)、杏滨派出所、杏林交警中队:负责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依法打击盗窃自然灾害物资和破坏、盗窃自然灾害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灾区群众工作,维护辖区内各个避灾点治安秩序。

  经服办: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程序做好减灾救灾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指导、推动工业企业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等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做好自然灾害公益短信的发布;统筹做好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督促街属国有企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稳定供应工作;组织协调重点保供企业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社建办:协助上级做好灾区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公、民办学校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指导灾区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指导灾区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减灾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人武部: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或街道需要,组织所属民兵或协调驻区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条件下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组织发布灾情警报。

  杏滨司法所:配合上级部门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法规规章的落实工作。

  集美第二自然资源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参与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参与街道组织的应急演练。

  社建办(建设):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设施修复等工作。组织做好城区排水、排涝工作,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指导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设施修复及复工复产等工作;组织做好城区排水、排涝工作。

  综治办(农口):指导防治水系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灾害,参与台风、暴雨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发布海洋灾害预警、做好渔船和养殖渔排人员应急避险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开展海洋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灾后的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协调指导灾后农作物恢复生产;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社建办(卫计)、杏滨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灾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合理安排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综执办、杏滨执法中队:负责做好违章建筑、市容市貌的整治工作,主动配合做好防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做好户外广告牌的整治工作,及时组织、监督户外广告牌业主做好加固、拆除等各项防范工作。

  综执办(环保):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杏林市场监督管理所:协调技术机构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技术服务保障、救灾食品安全监管、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各社区:负责本辖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落实本级救灾资金预算。

  3.1.1 综治办(应急)、社建办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3.1.2 综治办(应急)、经济服务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根据上级编制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需求计划和动用建议、落实街道救灾物资调拨、分配和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度。

  3.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3.2.2 综治办(应急)会同社建办、经济服务办确定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建立健全街道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公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

  3.2.4 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配合加强公用电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监测预报等系统的网络畅通,配合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街道、社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3.3.3 充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建立健全街道、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3.4.2 结合实际需要,安排必要预算添置救灾装备和设备。

  3.4.3 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管理,落实避灾点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街道、社区两级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

  3.5 人员准备

  3.5.1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社区设立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街道、社区两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3.5.2 加强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街道、社区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3.6 救灾捐赠

  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

  3.6.1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综治办(应急)会同社建办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街道批准后向全街道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3.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3.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3.7 技术准备

  3.7.1 依托国家减灾中心及省市区有关专业技术资源,充分利用全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编制全街道自然灾害风险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3.7.2 加强防灾减灾网络系统建设。推进短信、广播、电视、电台等应急信息传播系统建设,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和培训

  3.8.1 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世界急救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3.8.2 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3 组织全街道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的培训。

  3.8.4 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口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洪水预警信息、海洋预警信息、气象预警信息、灾情预警信息等都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各社区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1.2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督促社区和有关部门提前做好救灾应急措施和灾害救助应急准备。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综治办(应急)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2.2 灾情信息初报时间。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30分钟内上报街道值班室,街道值班室在1小时内上报区两办和区应急管理局。在获悉任何突发性自然灾害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区两办值班室。

  对造成街道行政区域内1人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灾害信息员应在接报后立即电话上报初步情况,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

  4.2.3 灾情信息续报时间。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社区每日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上报街道,街道在每日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

  4.2.4 灾情信息核报时间。灾情稳定后,各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街道;街道在2日内汇总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

  4.2.5 对于重大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3 灾情会商核定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组织综治办(应急)、集美第二自然资源所、综治办(农口)、社建办、经济服务办、综执办(环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街道、各社区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且收到区减灾办“关于启动自然灾害救助 Ⅳ级响应”的通知时,启动四级响应。

  5.1.2 启动程序

  收到区减灾办“关于启动自然灾害救助 Ⅳ级响应”的通知,街道综治办(应急)向街道分管领导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街道分管领导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报告街道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同意。

  5.1.3 响应措施

  (1)街道分管领导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向街道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街道分管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街道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或根据上级要求而定)向综治办(应急)报告救灾工作情况。综治办(应急)汇总报党政办审核后,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办及两办值班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4)街道综治办(应急)根据灾情和需求,48小时内会商经济服务办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并报街道;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街道的有关指示。

  (5)社建办和杏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配合区气象局及时发布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7)受灾区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街道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街道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且收到区减灾办“关于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的通知时,启动Ⅲ级响应。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收到区减灾办“关于启动自然灾害救助 Ⅲ级响应”的通知,街道综治办(应急)向街道分管领导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街道分管领导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报告街道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同意。

  5.2.3 响应措施

  (1)街道分管领导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向街道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街道分管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街道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或根据上级要求而定)向综治办(应急)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街道和上级应急部门。

  (4)街道综治办(应急)根据灾情和需求,36小时内会商经济服务办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并报街道;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会同社建办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会同经济服务办根据受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落实街道的有关指示。

  (5)人民武装部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6)社建办、杏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配合区气象局及时发布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8)街道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且收到区减灾办“关于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的通知时,启动Ⅱ级响应。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收到区减灾办“关于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的通知,街道综治办(应急)经分析评估,向街道主要领导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街道主要领导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5.3.3 响应措施

  (1)街道分管领导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街道分管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街道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或根据上级要求而定)向综治办(应急)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街道和上级应急部门。

  (4)街道综治办(应急)根据灾情和需求,24小时内会商经济服务办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街道,向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会同社建办、党政办(宣传)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会同社建办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街道的有关指示。

  (5)根据受灾区的情况,对接支援部队,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6)社建办、杏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配合区气象局及时发布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8)集美第二自然资源所配合市资源规划局集美分局准备受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助组织受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协助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协助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党政办(宣传)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街道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且收到区减灾办“关于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的通知时,启动Ⅰ级响应。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收到区减灾办“关于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的通知,街道综治办(应急)及时分析评估,向街道主要领导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街道主要领导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5.4.3 响应措施

  (1)街道主要领导主持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立即向街道和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街道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街道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或根据上级要求而定)向综治办(应急)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街道和上级应急部门。

  (4)街道综治办(应急)根据灾情和需求,12小时内会商经济服务办根据受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街道,向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会同社建办、党政办(宣传)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党政办(统战)等部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会同社建办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街道的有关指示。

  (5)杏滨派出所和杏林交警中队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区人员紧急转移,保障避灾点人员治安秩序。

  (6)配合上级组织协调驻集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单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经济服务办配合区商务局协调重点保供企业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配合区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8)社建办(建设)配合区建设与交通局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突发险情的调查评估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

  (9)综治办(农口)协助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受灾区水利工程修复。

  (10)社建办、杏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合区卫健局组织受灾区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1)配合区气象局及时发布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12)集美第二自然资源所配合市资源规划局集美分局准备受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助组织受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协助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协助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3)综执办(环保)配合集美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变化等情况。

  (14)党政办(宣传)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区或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

  (15)街道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减灾办通知,启动响应的领导同意决定终止响应。

  5.6 信息发布

  5.6.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主动及时、准确稳妥的原则。

  5.6.2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灾情稳定前,及时发布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6.3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综治办(应急)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6.1.2 综治办(应急)、经济服务办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综治办(应急)、经济服务办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街道、各社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开展灾情评估。街道、社区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核查、评估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建立工作台账。社区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9月20日前上报街道,街道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6.2.2 制定救助方案。根据灾情评估情况,综治办(应急)会同经济服务办,制定街道冬春救助方案,报街道审批后实施,并报上级应急部门备案。如灾情严重,本级救灾资金难以完成冬春救助任务时,综治办(应急)会同经济服务办,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支持申请。

  6.2.3 下拨救助资金。经街道批准或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综治办(应急)与经济服务办联合下文拨付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资金。救助资金须在20日内下达到社区级,确保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工作方针,由社建办(建设)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社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与统建相结合,以集中重建为主的灾后重建方式。建房资金通过灾民自筹、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优惠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社建办(建设)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

  6.3.2 制定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街道、社区根据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制定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方案,成立监管小组,每年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7.2 预案演练

  根据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综治办(应急)协调各相关单位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高指挥协同水平和救援合作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综治办(应急)负责管理。各社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