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办事处关于修订《侨英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街属各部门、各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结合《侨英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两年以来运行情况,经街道党工委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侨英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侨英街道办事处
2026年5月29日
侨英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投资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建设和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厦门市集美区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包括策划管理、投资管理、实施管理、监督管理、结算、移交等内容。侨英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管办)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项目策划及审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策划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申报、项目决策。
第五条 项目储备应当符合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街属各部门、各社区根据环境整治、民生事业、公共设施维护等实际需要,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或包居领导同意后,向建管办提出申报,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后,由建管办分管领导牵头,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或包居领导参与,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涉及用地、环保邻避等问题项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管办组织资规、环保等有关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会后按程序提请分级决策。
第八条 项目按照投资额实行分级决策。一般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下,报分管专题会研究决定;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卫生环境安全事件、重点任务等事件需要紧急实施的工程项目,可简化报批环节,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社区按照《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办事处应急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条 项目概算是控制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编制后,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应当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街道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管理按以下方式分档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侨英街道办事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委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开工后,除计价政策调整、规划调整、街道或上级决策要求,以及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调整总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 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单项变更投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专题会研究决定;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含)以上的,报党工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累计投资调整突破原批复总投资概算的,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超概算批复总投资30万元以下(含)且占总概算5%以上10%以下(含)的,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超概算批复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占总概算10%以上的,报党工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域功能区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资金拨付制度,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承包单位、提供服务单位等单位支付款项,不得拖欠。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评价机制。主要包括对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履约能力、工作质量和管理成效进行动态跟踪与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信用评级、日常合作遴选、项目合作准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应严格执行竣工报验制度。由监理单位向建管办申请进行竣工报验。建管办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以及代建、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参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参建单位应在90日内编制结算送审材料,按规定报区财政审核中心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参建单位应如实编制送审材料,若发现参建单位存在通过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的行为,则追究相关参建单位责任。建管办督促参建单位在收到审核结论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归档材料整理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管理使用手续。项目形成资产的,业务部门应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做好有关资产台账登记工作。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管办对业务部门申报的工程项目履行建设过程的主要责任,负责对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实施及变更、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管理,统筹协调并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街道内部工作要求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应按代建管理有关法规规范和代建合同约定,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施工规范、合同约定等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时序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履行项目实施和投资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合同约定等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文件,达到规定深度要求,并履行投资控制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合同约定等,履行项目实施和投资监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报告等相关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上述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疏漏的,属代建单位责任的,由业务部门组织约谈代建单位,并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属除代建单位外的其他参建单位责任的,由业务部门督促代建单位约谈其他参建单位,并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同时将处理情况反馈至业务部门;若情况未改善的,由业务部门组织约谈各参建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上述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移交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档案统一管理制度,确保档案收集及时、完整。参建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归档材料的整理与报送工作。建管办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和保管。档案保管须符合国家及上级管理规定,配备专用保管设施,建立档案借阅、使用登记制度,严防档案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项目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档案涵盖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采购、合同、施工、变更、验收、结算审计、资金支付等全过程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招标投标文件(招标项目)、合同文本、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金支付凭证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管办应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向街道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完整的清单及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管理规范有序。
第七章 项目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立项决策机制。项目属于重大经济事项的,应由街道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策,必要时可结合专家论证与技术咨询。决策程序、各方意见及决策责任应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审核机制,实行文件编制与审核岗位分离。审核工作由具备相关技术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参与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审核机构或人员须对其出具的审核或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业务部门会同监理机构审核,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变更导致价款支付方式或金额变动的,项目业务部门应提供完整的书面资料。财会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所涉及到价款及价款支付的审核。
第三十八条 建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标范围、要求与流程。合理选择代理机构,科学编制招标文件。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须履行保密义务。应及时发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权责明晰的书面合同。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全流程风险管控。严格依据项目预算、估算价标准及对应法规、街道内部规定,明确采购方式、采购范围、采购流程和合规要求。依规择优选取采购代理及服务单位,规范编制采购文件、把控采购流程、规范评审环节。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回避等工作要求。采购结果按规定及时公示报备,依规与成交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省、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区政府相关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或上级部门作出新规,依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闽公网安备350211020003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