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各工作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厦集财购[2020]3号)精神,现就我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及物资领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街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按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或备案。根据紧急采购目录或实际需要,在履行紧急审批程序后直接组织采购。
二、紧急采购目录
(1)防控物资。医用口罩、温度计、防护服、帽子、包扎带、手套、护目镜、护面屏等疫情防控物资。
(2)宣传物品及防控需要的服务。防控需要的宣传物品及服务等。
(3)消杀物品及服务。消毒粉(液、片)、酒精等物品;社区及重要防控区域的消杀服务等。
三、审批程序
1.权限。紧急审批程序根据审批权限分为三档: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由经办人员填写采购申请表,经副组长把关证明后,报组长审批;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经办人员填写采购申请表,经组长或副组长审核后,报总指挥长审批;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报街道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执行。
2.特殊情况。特别紧急情况下可根据审批权限口头请示领导批准后先行采购,相关审批手续于一周内完善。
四、管理
(一)采购文件、凭据、审批单的保管。各防控工作组在实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时,应当确保采购质量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材料和凭据的管理,备注“疫情防控采购项目”,指定专人管理,留存备查。
(二)采购物资的保管。疫情防控物资建立出入库专帐,出库时填写物资领取单,入库时填写物资签收单,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凭单领用,无单不发,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疫情结束,未使用、需归还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并填写签收单;管理人员负责盘点存量防控物资并明细结存清单,移交资产管理部门。
五、监督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采购过程、物资领用管理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及时向街道纪工委或有关部门举报。
侨英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