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集美街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集美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14日
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汛期规定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集美区暴雨台风灾害特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集美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2 预防预警行动
4.3 预防预警支撑
5 信息发布
6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6.1 Ⅳ级应急响应
6.2 Ⅲ级应急响应
6.3 Ⅱ级应急响应
6.4 Ⅰ级应急响应
6.5 应急响应调整
7 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
7.1 Ⅳ级应急响应
7.2 Ⅲ级应急响应
7.3 Ⅱ级应急响应
7.4 Ⅰ级应急响应
7.5 应急响应调整
7.6 应急响应结束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9 附则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9.4 名词术语定义
9.5 预案解释部门
9.6 预案实施时间
集美街道防汛防台应急工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暴雨和台风(含热带低压、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是频繁发生并对我街道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为规范我街道防汛防台风工作流程,提高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促进高效有序开展抢险救灾,最大程度减轻暴雨、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街道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福建省防洪条例》《厦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厦门市集美区防汛防台应急工作预案》以及《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集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
1.3 汛期规定
《厦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厦门市集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和集美区暴雨、台风规律,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定为汛期,其中7、8、9月为主汛期。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应对。
1.4.2 实行街道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集美暴雨、台风灾害特点
季节性强。集美年平均降雨量约1250毫米,全年降雨量分布为:春雨季(3~4月)17%,雨季(5~6月)28%,台风季(7~9月)36%,秋冬季(10~次年2月)19%。影响集美的台风出现在5~11月,频率为5月2%,6月7%,7月20%,8月37%,9月22%,10月10%,11月2%。
发生频率高。1956至2022年,厦门共遭受242个台风正面袭击或影响,平均每年3~4个;其中6个台风正面登陆厦门,平均10年1个。“非台风”暴雨平均每年3~4场,历时短,强度大。
危害大。暴雨、台风均可能给集美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台风,带来强风、暴雨及风暴潮,可能导致山洪暴发、城镇积涝、低洼地带受淹、地质灾害、危房倒塌、海上航线停航、跨海大桥封闭、景区景点关闭、高架/地面受影响区段停运、树木倒伏、农作物受损、工地停工、学校停课、停产、休市等,影响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
3.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集美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社区按照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并明确人员,负责本辖区的防汛防台风工作。有关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根据部门、单位职责与实际,制定相应应急预案,负责本系统、本单位防汛防台风工作。
3.1 集美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
集美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街道防指”),负责领导、组织街道防汛防台风工作,下设办公室(简称“街道防汛办”),挂靠在综合治理办,负责本街道防指日常工作。
3.1.1 街道防指组织机构
(1)总指挥: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主持街道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召开街道防指年度防汛防台风工作会议等,研究部署暴雨、台风防御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决策重大事项。
(2)第一副总指挥:由街道分管防汛工作的领导担任。协助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街道防汛防台风工作。
(3)副总指挥:由街道各值班组带班领导担任(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防汛工作领导外其他“两委”领导)。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4)街道防指成员:街道党政办、社区建设办、经济服务办、综合治理办、综合执法办、集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人武部等部门及各社区居委会、集美派出所、集美学村派出所、集美执法中队、集美交警中队、集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美司法所为街道防指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重大项目指挥部为临时成员单位。
3.1.2 街道防指职责
3.1.2.1 按照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区防指”)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要求,对街道防汛防台风工作进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3.1.2.2 制定本级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实施街道级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3.1.2.3 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风检查,督促防汛防台风责任落实,指导监督防汛防台风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3.1.2.4 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暴雨、台风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3.1.2.5 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3.1.3 街道防汛办职责
3.1.3.1 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潮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并适时对外发布。
3.1.3.2 组织召开会议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建议,形成防汛防台风工作报告,为街道防指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下达上级和街道防指调度命令,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完成上级和街道防指下达的各项任务;督促检查各项防汛、防台风、防潮、救灾措施的落实。
3.1.3.3 负责街道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组织、储备和检查,负责抢险救灾期间街道辖区内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器材的统一调度工作。
3.1.3.4 负责街道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工作。
3.1.3.5 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街道防指相关指令、命令、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3.1.4 街道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3.1.4.1 街道人武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和街道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根据街道防指要求协调商请辖区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工作。
3.1.4.2 党政办:负责抢险救灾后勤支援保障工作;安排街道人员值班和车辆调度;按照要求做好视频会议准备工作;做好防汛物资管理工作;其他需要协调事项。
3.1.4.3 党政办(宣传口):牵头做好防汛防台风宣传动员工作,正确把握、引导街道防汛防台风宣传的舆论导向,配合上级宣传部门做好防汛防台风新闻宣传及舆情处置、引导和应对工作。
3.1.4.4 综合治理办:对接区应急处理突发并参与我街道区内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3.1.4.5 综合执法办(农业农村科):组织、指导、监督辖区水利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暴雨、台风防御期间,组织、指导所辖水利设施、河(湖)监测;落实极端暴雨及有关次生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机制,根据区气象局降雨预报及实际降雨量,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调度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报街道防指,做好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防台风期间,做好渔业船舶和乡镇船舶回港和渔船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及时将进港避风渔船数量、转移上岸人数和渔业灾情报区防指。
3.1.4.6 综合治理办:组织、指导、监督全街道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管理和开放工作;组织暴雨、台风灾情审核、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协调上级部门统筹防汛防台风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我街道抢险救灾工作;牵头协调防汛抢险救灾装备物资及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调配工作;指导、监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防止因暴雨、台风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处置防汛防台风期间发生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3.1.4.7 综合执法办: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
3.1.4.8 社建办(教育口):组织、协助指导、监督全街道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协助组织在校学生进行防汛防台风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
3.1.4.9 社建办(卫健口):协助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灾民医疗救助及灾区卫生防疫,环境消杀和灭源工作;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协调医护人员进驻街道防指做好医疗保障;及时掌握因灾伤病员救治情况并报街道防指。
3.1.4.10 社建办(文旅口):组织、指导辖区文物、酒店、旅馆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3.1.4.11 社建办(建设口):组织指导街道辖区在建工程和房屋建筑的防汛防台风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防汛防台风期间组织指导在建工地停工并监督实施,做好加固,排除隐患,及时转移建设工地人员并将情况上报街道防指。提供辖区危房信息,指导、协调房屋安全突发险情的调查评估,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方案,指导、协调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及时转移人员。
3.1.4.12 经服办:安排并保障街道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向上级争取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协助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汛防台风电力保障;根据市、区防指发布的休市指令,督促商超等企业落实休市要求;牵头有关部门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
3.1.4.13 集美派出所、学村派出所:负责维护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盗窃防汛防台风设施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街道转移危险地带的受困群众和协助宣传,劝导海上作业船只返岗避风和人员上岸避险,做好渔船及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加强舆情监控,对涉及防汛防台风的重要舆情及时报街道防指,必要时,对不实信息的发布者依法查处。
3.1.4.14 集美执法中队:组织、指导对占用水利工程的违法占地、违法开采水土资源、违规建设、乱搭盖的整治工作;负责做好户外广告牌的巡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暴雨、台风来临之前,及时组织、指导、监督户外广告牌业主做好加固、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等各项防范工作。
3.1.4.15 集美交警中队:负责防汛、防台风期间的交通指挥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时采取交通分流、绕行、限制通行等措施保障防汛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根据汛情需要,按照街道防指的指令,负责实施交通管制。
3.1.4.16 集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灾后做好防病、治病、防疫。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灾民医疗救助;及时掌握因灾伤病员救治情况并报街道防指。
3.1.4.17 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所辖范围的防汛、防台风和抗旱工作,制定社区防汛防台风预案,并组织实施;完成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社区汛前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登记造册,组织整改;负责向辖区居民宣传防汛防台风常识,及时传达预警信号和防汛防台风要求,做好辖区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防汛防台风期间,海上渔船、乡镇船舶回港、渔排人员上岸避风工作;落实抢险队伍和在抢险时组织、联系以及实施方案;落实辖区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易滑坡等重点防御部位或易发灾害点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转移人员要制作明白卡,明确责任人,组织巡查,及时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和安置工作。
3.1.4.18 其他相关单位及部门: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履行好防汛防台风任务。
3.1.4.19 街道驻社区工作组:根据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进驻所联系挂钩社区,负责指导协助社区防汛防台风工作,检查社区防汛防台风工作落实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协助社区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1.4.20 社区危险地带责任人:负责本社区危险地带的排查、登记造册、日常检查,防汛防台风期间24小时进行巡查,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3.1.4.21 本预案在防汛防台风期间,遇防汛防台风工作任务职责未明确具体部门或责任人的,由街道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明确或指定部门或具体人员负责。
各成员单位、各社区应指定第一和第二防汛防台风责任人(A、B角),两位责任人在汛期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A角)外出时,应与第二责任人(B角)做好交接工作。
4.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接收并传达上级预防、预警信息,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了解预防预警信息。
堤防工程信息: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沿海出现风暴潮黄色警戒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时,街道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巡查防护;发生洪水情况的,每日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5分钟内报到区防指,区防指3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街道要立即组织工程管理单位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区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全社会防御暴雨、台风等灾害和自我防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强台、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台风组织指挥体系,逐级落实责任人,完善低洼、地灾和山洪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群测群防体系及预警措施,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及早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排水设施、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防潮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应急预案;对易涝点、地灾点加大工程措施整治。
(4)预案准备。本级防指应加强预案管理,结合实际开展评估、修订工作。各成员单位、各社区组织修订完善本级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易涝点整治方案、应急抢险方案等,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5)物资队伍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各级指挥机构应收集掌握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情况,全面加强抢险救灾工作统筹。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卫星电话,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健全气象、水利预报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培训演练准备。街道和各社区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防汛责任人、专业干部和基层一线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要适时组织多层次、分类别演练,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开展转移避险、工程调度、抢险救灾等内容的应急演练。
(8)汛前检查。街道防指牵头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街道需要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堤防、渔船停泊点、易涝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重要区域、重要部位的防汛责任人;落实街道领导包居驻居、社区干部包组到户的责任体系;各社区及相关单位要做好汛前安全大检查,对辖区内各种水利设施、船舶停靠点、危房、易受洪涝灾害处、地质灾害点、深基坑、地下车库、地下商场、隧道等危险地带和重要部位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设立警示牌,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能及时解决的问题、隐患要登记造册,落实抢险队伍、应急实施方案,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责任人,并于每年4月1日前报街道防汛办备案。
街道防汛办应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党政办应备足街道后勤物资和应急救灾抢险车辆;应急部门应做好救灾避险点设施的检查工作,配备必要的物资,联系好协议应急供货厂商,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备足应急药品和防疫物资。
4.3 预防预警支撑
4.3.1 防汛指挥图
及时修订街道、社区两级防汛指挥图,重点更新隐患点、避灾点、应急队伍物资和渔港数量、分布等数据,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参考。
4.3.2 危险区域转移对象基础数据
街道防指每年汛前组织对辖区可能受暴雨、台风等灾害威胁的人群进行排查,对需转移对象进行建档立卡,建立需转移对象清单和转移避险工作台账,及时录入全省防汛危险区域需转移对象建档立卡系统,为转移避险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5.信息发布
5.1 街道防汛办、各部门接到区气象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集美公路分中心、集美交警中队等部门的各类预警信息后,利用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微信群、广播等传播渠道,及时、准确、全面通报进行传达。
5.2 应急响应期间,一旦发生突发险情、灾情,特别是因灾情产生人员伤亡情况(注:人员伤亡情况是指以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的),相关社区和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30分钟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可以先口头汇报后以书面形式将险情、灾情上报街道防指,上报时应将发生的时间、地点、险情、灾情影响范围、干部到位情况简要上报,待险情灾情处置完后书面详细上报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
5.3 应急响应期间,涉及重大灾情和因灾人员伤亡等敏感信息,由街道防汛指挥部审核后上报区防指,由区防指认定后报市防指统一发布,未经审核不允许直接发布。
6.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按台风、暴雨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级别。区气象局发布的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我国附近洋面有热带气旋或台风生成,根据区防汛办会商结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街道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的发展趋势,随时准备做好进一步防范应对工作。台风应急响应期间,防御暴雨的措施同步参照本预案第7条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措施执行,防御暴雨应急响应等级更高时,同时启动防御暴雨应急响应。根据台风发展变化情况,以及区防指发布的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级别和管制措施,街道进一步调整防范应对措施。
6.1 Ⅳ级应急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区气象局发布台风Ⅳ级预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街道相应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6.1.2 指挥与响应行动:
(1)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了解台风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
(2)第一副总指挥:了解台风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做好指挥准备,安排台风防御各项准备工作。
(3)街道副总指挥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街道防汛办及时将台风消息转发给各社区及各成员单位,并报告街道防指领导。
(5)沿海社区相关部门负责向海上船只发布台风预警信号,与船舶上人员保持联系,提醒做好防台风工作。
(6)街道防汛办做好防汛物资的检查工作,确保物资完好、充足;应急部门做好避灾点的检查工作,检查避灾物资是否充足,及时更新过期或损坏的生活物资。
(7)建设口及时向辖区在建工地、物业小区发布台风预警信息。
(8)集美执法中队要将台风信息转发广告设置人,组织开展巡查并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9)各社区做好防汛防台风物资的检查工作,对辖区易涝点、危房、地质灾害点、高陡边坡、地下室、地下车库、涵洞等隐患点进行排查,登记造册,需要转移人员的明确责任人、转移路线、转移地点。
(10)各成员单位:街道及所属各成员单位按照街道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台风工作安排,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6.2 Ⅲ级应急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区气象局发布台风Ⅲ级预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街道相应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6.2.2 指挥与响应行动
(1)总指挥和第一副总指挥:了解台风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2)其他副总指挥:了解台风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加强本系统、行业防御工作指挥调度。
(3)街道防指副总指挥在街道值守指挥。街道、各社区及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汛责任人做好随时动员和组织防御工作的准备;启动救援力量预置方案,抢险队伍做好应急准备;防汛办检查并补充防汛物资和抢险机械。根据区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台风的工作安排,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4)沿海社区根据上级或街道防指指令,通知渔业船舶、乡镇船舶和“三无”船舶回港或就近避风。船上人员撤离上岸,滚动上报进港避风船只数量和转移上岸人数。集美派出所指导岸线巡查人员加强海域沿线巡查,严禁人员重新下海和船只重新出港。
(5)街道防汛办、各社区、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风情、雨情,按职责加强防台风准备工作,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洪涝隐患点、危房、地质灾害点、集中安置场所、高空建筑设施、深基坑、地下商场和车库、户外悬挂广告牌、临时工棚、简易搭盖、电力设施、校舍、危化品仓库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落实排险加固;及时落实市、区指挥部有关防台风工作部署。
(6)集美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街道社区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
(7)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指挥部部署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8)防汛办、安监站、建设站、农业农村科、各社区根据职能分工滚动统计灾情。
6.3 Ⅱ级应急响应
6.3.1 应急响应启动
区气象局发布台风Ⅱ级预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街道相应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6.3.2 指挥与响应行动
(1)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值守指挥,街道、各社区及各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街道、各社区、各相关单位依职责再次检查抢险物资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及时补充和维护,落实防台风各项防御措施。
(2)街道防指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传达贯彻上级防台风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组织驻社区工作组深入基层督促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滚动上报街道防指。
(3)街道驻社区工作组、各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立即上岗到位,深入各社区、各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各社区、各单位全面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协助各社区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滚动上报街道防指。
(4)街道各成员单位立即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
(5)根据上级要求,各社区立即组织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建工地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街道防指,落实出海船舶回港或就近避风组织人员撤离上岸,滚动上报回港船只数量和人员上岸情况。
(6)街道、各社区避灾点负责人要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提供简易床、被子、洗刷用品、面包或泡面、矿泉水等必要的生活必需品。
(7)根据上级要求,落实临海餐饮、酒店停止营业、旅游景点关闭等沿海一线防台风安全工作,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街道防指。
(8)街道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到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一旦接到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根据实际情况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必要时将应急队伍和抢险救灾设备、物资预置到危险地带。
(9)防汛办、安监站、建设站、农业农村科、各社区根据职能分工滚动统计灾情。
6.4 I级应急响应
6.4.1 应急响应启动
区气象局发布台风I级预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台风I级应急响应,街道相应启动防台风I级应急响应。
6.4.2 指挥与响应行动
(1)街道防指总指挥及第一副总指挥值守指挥部,街道、各社区及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各级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防汛办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党政办准备好运输车辆,根据街道防指指令随时支援各应急抢险点位。
(2)街道防指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街道主要领导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情况严重时,提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区防汛指挥部。
(3)街道、各社区、各职能部门全面加强应急值守,全员上岗,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安排主要领导在岗带班,传达贯彻市、区、街道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检查落实全面防台风各项工作,及时将防御措施落实情况滚动上报街道防指。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4)街道、各社区、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全面防御措施。
(5)街道驻社区工作组、各社区进一步落实所有低洼地、危房、工棚、在建工地、简易搭盖、地质灾害、临海工程等危险地带群众转移,确保所有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灾点),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街道防指。
(6)街道、各社区避灾点负责人要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提供简易床、被子、洗刷用品、面包或泡面、矿泉水等必要的生活必需品。
(7)情况严重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以及区防指发布的“三停一休”动员令,采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停工、停产、停课、休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8)街道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根据街道防指指令,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必要时由武装部联系驻地部队或由防汛办联系区防汛办支援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人员转移工作,险情处置情况及时报区防指。
(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或指挥部部署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抢险工作。
(10)防汛办、安监站、建设站、农业农村科、各社区根据职能分工滚动统计灾情。
6.5 应急响应调整
重点领域安全措施根据区防指下达的海上船舶、陆上交通、人员集中区域等防御措施执行。
6.6 应急响应结束
(1)根据区防指发出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街道防指相应发出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解除台风警报,结束紧急防台期。同时,根据气象局发布的后续降雨预报,必要时,启动相应的防暴雨应急响应,防暴雨应急响应参照防暴雨响应级别。
(2)防汛办、安监站、建设站、农业农村科各社区根据职能分工滚动统计灾情。
(3)街道防指研究部署下一步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各社区、街道各部门、各成员单位按街道防指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做好灾民安置、救助,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工作,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其中防汛排涝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同时,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区防汛办。
(4)街道各部门、包居领导分赴社区抗灾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安监等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抓好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受灾情况,向市、区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上级部门支持。
(5)街道防汛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街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社区、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街道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6)街道党政办要配合上级宣传部门加大抗灾救灾宣传力度,做好抗灾救灾宣传工作。
7.暴雨灾害应急响应
(1)当气象局发布暴雨警报时,按照市、区指挥部指令,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按暴雨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工作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2)当区气象局发布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或全区暴雨Ⅳ级预警,经上级防汛办会商暂不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期间,街道值班组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发展趋势,随时准备做好进一步防范应对工作。街道防汛办工作人员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及时传达暴雨防御工作要求,各社区加强易涝点、隐患点、危险点的排查和整改,检查排水设施是否通畅。
(3)街道防汛办、各职能部门及时发布暴雨预报预警信息。
7.1 Ⅳ级应急响应
7.1.1 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区防汛办启动全区防御暴雨洪水Ⅳ级应急响应,街道相应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Ⅳ级应急响应。
7.1.2 响应行动
(1)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了解暴雨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
(2)带班领导(副总指挥):街道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值班组加强值班值守。
(3)街道防汛办实时跟进暴雨发展趋势,及时将暴雨预警发送各成员单位及社区。密切关注雨情、水情,了解掌握闸坝、堤防、排洪泵站、排水通道等防洪排涝工程运行情况。街道防指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4)各社区做好低洼地带、危房、地质灾害点、高陡边坡、简易搭盖、地下通道、排水通道等的排查工作,做好登记造册,有条件整治的要及时整治,无法及时整治的要提出预防措施及人员转移方案。
(5)街道及各社区检查防汛物资的配备情况,对防汛设备做好汛前调试,确保正常使用。
(6)街道经服办检查避灾物资配备情况。
(7)各社区、各成员单位加强防范暴雨洪涝安全措施,做好灾害预防工作。
7.2 Ⅲ级应急响应
7.2.1 应急响应启动
区防汛办启动全区防御暴雨洪水Ⅲ级应急响应,街道相应启动防暴雨洪水Ⅲ级应急响应。
7.2.2 响应行动:
(1)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了解暴雨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2)其他副总指挥:了解暴雨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加强本系统、行业防御工作指挥调度。
(3)街道加强值班和领导带班,密切跟踪汛情态势和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汇总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和全街道防汛工作动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防御暴雨洪水措施。街道防指、各社区、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
(4)根据气象局暴雨预警和易涝点风险提示,街道和各社区启动救援力量预置方案,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5)各社区加强对低洼地带、地质灾害点、危房、简易搭盖、地下车库、涵洞等危险隐患点的巡查防范,必要时提前预置防汛抢险力量和排涝设备。
(6)沿海社区根据上级或街道防指的通知及时落实船舶回港避风、人员上岸。
(7)街道各职能部门将预警信息发布到所属行业,通知企业落实防暴雨洪水的各项防御措施,特别是危化品企业、高空作业企业、易受潮受涝企业。
(8)安监站、建设站、农业农村科根据职能分工滚动统计灾情。
7.3 Ⅱ级应急响应
7.3.1 应急响应启动
区防汛办启动全区防御暴雨洪水Ⅱ级应急响,街道相应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Ⅱ级应急响应。
7.3.2 响应行动
(1)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到街道防指坐镇指挥,加强工作部署和防御调度。
(2)街道、各社区及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18时前将当日防御暴雨洪水工作情况上报街道防指。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工作。检查抢险物资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及时补充和维护。
(3)根据应急抢险工作需要提前预置队伍和抢险排涝设备到危险地带,一有险情及时除险排涝。
(4)街道各职能部门将预警信息发布到所属行业,通知企业落实防暴雨洪水的各项防御措施,特别是危化品企业、高空作业企业、易受潮受涝企业。
(5)沿海社区落实辖区渔业船舶、乡镇船舶、“三无”船舶回港避风和人员上岸。
(6)根据降雨发展趋势,街道防指及时部署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工作,下达人员转移通知,街道驻社区工作组协助各社区组织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点、在建工地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街道防指,各社区、各成员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并将转移情况上报街道防指。
(7)街道、各社区避灾点负责人要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提供简易床、被子、洗刷用品、面包或泡面、矿泉水等必要的生活必需品。
(8)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或指挥部部署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9)安监站、建设站、农业农村科根据职能分工滚动统计灾情。
7.4 Ⅰ级应急响应
7.4.1 应急响应启动
区防汛办启动全区防御暴雨洪水Ⅰ级应急响,街道相应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Ⅰ级应急响应。
7.4.2 响应行动
(1)总指挥:到街道防指坐镇指挥,进行防暴雨洪水全面工作部署和防御调度,必要时双主官共同坐镇指挥。
(2)第一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进行防暴雨洪水全面工作部署和落实防御调度工作。
(3)街道防指召开防御暴雨洪水紧急会议,街道领导对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4)街道、各社区及各成员单位全面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安排一名主要领导在岗带班。各级防汛责任单位全员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街道、社区抢险队伍集结待命,接到街道防指指令第一时间赶赴受灾第一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和人员转移工作。
(5)根据暴雨发展趋势,必要时由武装部联系当地驻军等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防汛办、党政办要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和运输车辆,做到随调随到。
(6)街道驻社区工作组下沉社区协助做好防汛、防洪应急处置措施,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除险排涝工作。
(7)街道驻社区工作组、各社区及各成员单位进一步组织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点、在建工地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妥善安置,并对危险区域进行排查,防止人员回流,及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街道防指。
(8)街道、各社区避灾点负责人要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提供简易床、被子、洗刷用品、面包或泡面、矿泉水等必要的生活必需品。
(9)出现险、灾情时,街道防指组织专家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地部队等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10)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或指挥部部署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11)安监站、建设站、农业农村科根据职能分工滚动统计灾情。
7.5 应急响应调整
根据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及上级部署,街道防指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管制措施。
7.6 应急响应结束
(1)气象局发布强降雨过程基本结束的报告。
(2)根据区防指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街道防指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解除暴雨警报,结束紧急防汛期,提出下一步恢复正常生活、交通秩序和水毁修复等工作要求。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区防汛办。
(3)街道防指研究部署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必要时,发出“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和恢复灾后生产的(紧急)通知”。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向上级汇报灾情,争取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4)街道、社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街道防指部署要求,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安置工作上来,做好灾民安置、救助工作,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工作,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基础设施,其中防汛排涝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同时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街道防汛办。
(5)各社区继续加强山体、挡墙、危旧房屋巡查监测,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6)街道党政办要配合上级宣传部门加大抗灾救灾宣传力度,做好抗灾救灾宣传工作。
(7)应急响应期间,一旦出现突发灾险情,尤其是因灾人员伤亡情况(注:人员死亡是指以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的),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30分钟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将灾险情报区防指,2小时内书面报告。
(8) 应急响应期间,汛情、灾情、险情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三停一休”等重大管制措施在区防指会商研判后决定实施。涉及重大灾情、因灾人员伤亡等敏感信息经区主要领导审核并报市防指核定后统一发布。街道防御工作动态信息报送按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行每日一报,每日15时前报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行每日两报,每日8时和15时前报送,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按要求报送。若无情况,须落实零报告制度。
8.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建立防汛成员通讯录,确保信息畅通。
(3)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配备卫星电话,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
(4)在紧急情况下,可利用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街道防汛办要做好街道防汛指挥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视频会议、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8.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当地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街道防指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相关部门及时对接相应的区直属部门落实相关专业抢险救灾任务。
(2)供电保障
经服办要联系电力部门,保障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3)交通运输保障
党政办要合理调度车辆,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优先保障疏导转移人员。
(4)治安保障
综合治理办要联系派出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物资保障
街道防汛办、党政办要共同建立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质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质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资金保障
经服办要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应急项目建设等。
9.附则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1 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宣传阵地、宣传栏,开展防台风、防汛、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群众增强防汛防台风意识、提升应急技能。
9.1.2 培训
9.1.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社区负责人、居民小组长的培训由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9.1.2.2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9.1.3 演练
9.1.3.1 街道防指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9.1.3.2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街道防汛办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工作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防汛防台工作中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9.4 名词术语定义
9.4.1 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9.4.2 热带气旋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 19201—2006):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街道防汛办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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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街道党政办 |
2024年5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