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部门预算说明
时间:2017-01-24 15:22 阅读人数: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部门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经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财政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特别是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恶势力犯罪作为严打工作的重点;重点打击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积极开展打击毒品、利用“六合彩”赌博等专项活动,净化社会环境;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审理非法经营、金融诈骗、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私等犯罪案件;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二)通过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维护和谐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在审理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中,注重保护职工和老人、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妥善处理商品房买卖、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补偿以及不断增加的保险、运输、租赁、建筑工程分包等案件,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城市建设。依法审理借款、保险、股权、证券、购销、破产等商事案件,制裁违约失信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对涉及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依法优先审理,促进项目带动战略实施。

(三)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严格审查、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法维护合法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注重司法建议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四)加强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实行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制度,对不自动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敦促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加大对涉及城镇工人和农民工资案件、群体性案件及市区重点工程的案件的执行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区重点工程建设。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包括17个机关行政处室,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财政拨款

106

99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区委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以公正为核心,着力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提升司法品质,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全面推进新常态形势下法院工作,积极为我区建成美丽厦门示范区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审判职能,进一步提升司法保障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推进平安集美、法治集美建设。妥善审理经济领域各类纠纷案件,加大对创新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城乡协调发展的支持和保护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行政案件审判工作,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建设。依法化解矛盾和防范风险,积极参与“七五”普法,共建和谐司法环境。抓好审判各项工作,为明年举办的“金砖会晤”提供司法服务,充分展现司法保障领域的“集美担当”。

(二)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在上级法院部署下,积极稳妥、务实有序推进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强化审判管理和监督。发挥创新精神,有效推进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民商事审裁方式精简化等改革工作,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快庭审实质化改革。继续推进立案登记制、行政案件管辖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家事审判等改革的实践探索,总结提升司法改革试点经验,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司法品牌建设。

(三)坚持司法为民,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涉民生领域案件审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织民生司法保障网。深化司法便民服务品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健全便民举措。落实司法救助制度,满足贫困群众司法需求。强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继续深化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和庭审公开平台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阳光机制。

(四)坚持从严治院,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形象。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四个意识”。深化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法官能力水平,推进人才培养工程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司法作风建设,坚持从严管理队伍,维护司法公正廉洁。营造法院特色文化氛围,全面提升法院队伍形象。

四、2017年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部门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为4448.4544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806.5837万元,增加22.15%,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4448.454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448.4544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0万元;

2. 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0万元;

3. 事业收入(含批准留用) 0万元;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5.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6.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7.结余结转0万元;

8.其他收入0万元;

9.其他资金0万元。

(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为4448.4544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806.5837万元,增加22.15%,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3313.954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407.48万元,公用支出416.17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90.2984万元

2.项目支出1134.5万元;

3.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448.4544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806.5837万元,增加22.15%,主要是由于2017年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工伤保险的增加以及部门专项资金增加。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行政运行2528.9285万元。主要用于法院的基本支出。

(二)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333.5万元。主要用于编外用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三)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70.0812万元。主要用于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四)行政单位医疗87.896万元。主要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35.4676万元。主要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39.91万元。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费、后勤保障工作经费。

(七)案件审判150万元。主要用于(1)司法专邮(2)人民陪审员工作及培训经费(3)厦大法官助理经费(4)法院电脑局域网络维修更新费用(5)审判资料费(6)办案差旅费(7)培训费(包括审判人员、辅助人员、法警培训费)(8)主审法官经费(9)保障审判工作劳务费(10)警务装备(11)公告鉴定费(12)法院法律宣传工作经费(13)法院队伍建设专项业务等会议经费(14)法律文书审判管理文件印刷耗材费(15)诉调对接中心费用(16)合适成年人费用(17)无讼社区费用(18)驻庭人员(包括律师、调解员等)费用(19)交通巡回法庭相关费用(20)赃车停车场租赁费用(21)“七五”普法专项经费(22)制服经费(23)其他相关业务工作经费。

(八)其他法院支出744.59万元。主要用于结对子、心理咨询辅导、设备购置、辅助管理人员经费、制服购置、信息化建设、文化建设、审判大楼维修改造、灌口法庭维修改造、杏林法庭档案室及周边环境提升改造。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98.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由全区统筹安排,公务接待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5.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由全区统筹安排。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3万元。主要用于结对子、会议、检查、调研等方面的接待活动。年预算相比基本持平,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控制接待。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95.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95.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本部门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费严格按照定额文件安排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16.176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121.822万元,增长41.39%。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8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1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3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至2016年12月31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6辆,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7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49.91万元。

九、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部门专项、发展经费和基建项目。

(三)“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1.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3.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4.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9.区对镇街转移支付支出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