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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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厦集城管罚〔2025〕022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 |
胡飚、聂春梅 |
案由 |
违法建造 |
处罚依据 |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1年6月1日施行,2021年修订)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责令胡飚、聂春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年7月18日 |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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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厦集城管免〔2025〕002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 |
陈文元 |
案由 |
违法建造 |
处罚依据 |
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1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处罚结果 |
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