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8]31号)精神,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70号)要求,根据《厦门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指导意见》,参照《厦门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局审计科,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制度。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根据工作性质及职责,审计机关具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均应进行法制审核。
三、法制审核的内容
我局审计科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主体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范;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法制审核的程序
承办科室在报请局长作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将以下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审计科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包括决定的具体内容、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证据以及拟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等;
(二)承办科室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内容;
(三)审计科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审计科应当在收到上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案情复杂的,经分管审计科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四个工作日。
经审核,审计科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退回相关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计科负责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进一步明确送审提交的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法制审核意见的处理
承办科室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层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依法决定,其中需要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科室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承办科室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层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依法决定,其中需要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法制审核主体的要求
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法制审核人员。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