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25-0200-2018-03743 生成日期 2018-05-22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文 号 集审[2018]15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内容概述: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8]31号)精神。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70号)要求,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指导意见》,参照《厦门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在集美区政府官方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厦门市集美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22 10:45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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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8]31号)精神,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70号)要求,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指导意见》,参照《厦门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根据工作性质及职责,审计机关具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在行使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在集美区政府官方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及事后公开等三方面内容。

   (一)事前公开

    1.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集美区官方网站统一公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及“三定”(定责、定岗、定人)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

    2.统一公示并及时更新执法人员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事中公示

1.审计人员依法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出示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和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并做好相关告知说明工作。

2.审计人员出具的相关执法文书要规定救济途径及期限

3.审计人员应严格遵照审计署统一印发的各类文书格式,不得随意增减。若相关文书审计署未印发统一样本,则由本局先行拟定文书样本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审查决定。

4.按规定推进公示执法过程中记录的相关执法信息及决定过程等相关内容。

    ()事后公开

 1.本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主动及时公开,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

 2.根据本局所制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要求公开上述文书。

    3.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等,经审核后在集美区官方网站公开并同时报送市统一公示平台。

    三、公示方式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集美区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拓宽公开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办公大楼公示。

    (二)创新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公示。

    (三)积极参与全市统一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归集全市统一执法信息并按规定实行共享。

    四、公示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程序,明确具体公示时限、审核程序、纠错方式等内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公示时限。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程序、监督方式与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自信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增加、变更或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核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的相关科室,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书报送审计科初核是否应予以公开。若经审计科初核应当予以公开的,由审计科在4个工作日内层报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后予以公开;若审计科初核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由审计科在4个工作日内层报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后不予公开。

    (三)纠错方式。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错漏、不准确而提出异议的,本局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予以纠正。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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