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23-1012-2026-00716 生成日期 2026-04-23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文 号
标 题: 集美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方案
内容概述: 集美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方案(修订完善稿)为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质量,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推动群众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机贯通协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825号)、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厦司〔2025〕38号。一、总则(一)本方案所称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区卫生健康局从社会各界选聘,兼职参与本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集美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方案
发布时间:2026-04-23 10:04 阅读人数:
字号: 分享:

  集美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方案(修订完善稿)为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质量,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推动群众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机贯通协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825号)、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厦司〔2025〕38号)及《集美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集司〔202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实际,修订完善本方案。

  一、总则

  (一)本方案所称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区卫生健康局从社会各界选聘,兼职参与本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管理、使用、调整、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方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全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配合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便利,主动接受监督。

  (四)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日常联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工作联络;建立年度工作会议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监督员会议,通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交流监督工作情况,研究具体问题,征询意见建议。

  二、聘任范围与条件

  (一)聘任范围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重点从以下人员中择优聘任:

  1.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

  2. 卫生健康领域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

  3. 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

  4.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5. 社区工作者、热心市民群众等。

  (二)聘任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具有较强的法治素养、政策水平和监督意识,关注支持卫生健康建设;

  3. 熟悉卫生健康相关行政执法领域业务,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监督能力;

  4. 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善于听取群众意见,敢于反映情况和提出批评意见;

  5.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年满十八周岁、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参与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6. 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职责

  1. 应邀参加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现场观摩、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座谈研讨、专题调研、业务培训、情况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等活动,对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行为等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

  2. 受邀参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重大问题研究;

  3. 受区卫生健康局委托,就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4. 了解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单位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法定职权情况,收集、反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5.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存在明显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为,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和反映,提供监督线索,协助查处执法不公、执法腐败等问题;

  6. 宣传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行政执法工作成效,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桥梁,增进群众对卫生健康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7. 承担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或者安排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任务。

  四、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1.应邀参加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有关工作会议、活动;

  2.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本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解,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就加强和改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卫生健康领域业务知识培训;

  5.根据工作安排对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评价;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记录、反映执法监督有关情况;

  2.保守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不得妨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4.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5.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6.不得从事、参与有损监督员形象或与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以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7.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聘任程序

  (一)报名阶段(2026年4月23日-5月7日)

  1.发布公告:通过区政府网站、区卫生健康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本地主流媒体等渠道发布聘任公告,公布聘任范围、条件、工作职责、报名方式及所需材料等信息。

  2.报名方式: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选聘相结合的方式。

  (二)资格审查与遴选阶段(2026年5月8日-5月15日)

  1.资格审查:区卫生健康局成立评审小组,对报名人员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候选人。

  2.遴选考察:评审小组综合考虑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监督能力等因素,通过面谈、实地考察等方式深入了解,择优提出拟聘人选。拟聘人选中,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专业人员、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应占一定比例,保证监督队伍的专业性和代表性。

  (三)公示与聘任阶段(2026年5月16日-5月30日)

  1.公示:将拟聘人选名单通过区政府网站、区卫生健康局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本方案执行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对收到的异议和举报,及时调查核实。

  2.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影响聘任的,由区卫生健康局正式聘任,颁发统一规范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四)增补与延期

  1.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上述程序适当增补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

  2.聘任期限届满,因突发情况或者其他必要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后可以延期。

  六、聘任期限与动态管理

  (一)聘任期限

  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后未获续聘的,自然解聘。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日常管理与培训

  区卫生健康局对监督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程序、监督工作方法等业务培训,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和信息支持。

  (三)考核与激励

  区卫生健康局按年度对监督员参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四)解聘情形与程序

  1.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卫生健康局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1)申请时存在资料造假,或者不符合聘任条件被聘任的;

  (2)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者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者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每年累计两次不参加监督活动,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或者连续两次拒绝区卫生健康局监督工作任务安排的;

  (4)滥用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监督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6)其他不宜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情形。

  2.不再担任监督员的人员,应当在解聘后7日内将聘书和工作证件交回区卫生健康局。

  3.监督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主动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解聘。

  七、履职保障与工作要求

  (一)履职保障

  1.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为义务性质,参加案卷评查工作不支付工作报酬;受邀参加课题研究、专家论证、授课培训等可以领取劳务费用的,按国家、省、市及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2.参加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的监督活动产生的差旅费用,按照本区财务工作规定予以报销。

  (二)履职规范

  1.监督员在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完成监督活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监督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区卫生健康局。

  2.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及时调查论证核实,视情况出具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或意见书,督促有关执法机构予以纠正;相关机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反馈。

  3.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监督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可以向区卫生健康局进行投诉举报。

  (三)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科室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违法违规线索,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八、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集美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集司〔2026〕13号)执行。

  (二)本方案由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集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3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