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23-1200-2023-08290 生成日期 2023-07-01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文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充实基层卫生力量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薪酬待遇根据乡村医生职级变化,按比例上浮,即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标准为7万元/年·人(含“五险一金”及乡村医生基本药物补助)。对“一体化管理”村(社区)卫生所的乡村医生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给予的补助用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原有补助经费预算纳入乡村医生薪酬待遇经费预算统一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但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该村(社区)卫生所乡村医生配备不足的情况下,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关于印发充实基层卫生力量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1 08:51 阅读人数:
字号: 分享: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社建办)、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充实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力量,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现将《关于充实基层卫生力量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健康局     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日

  关于充实基层卫生力量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福建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充实基层卫生力量稳定医护人员队伍九条措施》(闽人社文〔2021〕52号)、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充实基层卫生力量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卫基层〔2022〕35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充实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力量,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经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区卫健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决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合理配备人员。根据集美区农村人口分布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乡村医生人数,原则上每一千人常住人口左右配备一名乡村医生。结合我区实际,现有村(社区)卫生所的乡村医生予以保留。已实现村改居的村(社区)卫生所由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乡村医生配备需求,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过渡。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取消注册的,其乡村医生相关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

  二、灵活招聘方式。对纳入我区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社区)卫生所的乡村医生实行“乡管村用”,由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招聘安排,作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外合同人员,与其签订合同,并根据各村居实际情况全区统筹调配。为增强乡村医生队伍稳定性,可适当优先录取本村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乡村医生不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控制数。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需按照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要求执行,现有一体化村(社区)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加入或退出。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求计划通过向大中专院校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提前做好即将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的人才储备工作,保障空缺乡村医生岗位及时得到补充和更新。

  三、鼓励学历提升。继续开展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采用理论授课、技能训练和临床跟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全区在岗乡村医生开展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合理用药、中医中药、中医适宜技术等基本知识技能轮训。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执业能力提升培训,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及时注册或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

  四、落实薪酬待遇。“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薪酬待遇根据乡村医生职级变化,按比例上浮,即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标准为7万元/年·人(含“五险一金”及乡村医生基本药物补助);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薪酬上浮10%为7.7万元/年·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薪酬上浮20%为8.4万元/年·人。今后乡村医生薪酬待遇如遇政策调整则另行研究确定。以上经费由市级财政按规定予以专项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纳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部门预算。

  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完善考核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乡村医生考核细则,将工作实绩、考勤情况、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居民满意度、基本公共卫生落实情况、药品使用情况及医保管理等纳入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收入挂钩,按照70%比例预拨,其余工资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及时拨付,严禁克扣乡村医生工资等情况发生。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岗位级别的重要依据。

  对“一体化管理”村(社区)卫生所的乡村医生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给予的补助用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原有补助经费预算纳入乡村医生薪酬待遇经费预算统一使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村(社区)卫生所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充分考虑基本药物覆盖率、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基本药物使用量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加强对其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督。

  激发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分配给乡村医生,并按照完成的项目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助。扣除成本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诊查费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可用于乡村医生绩效分配激励,不纳入核定薪酬工资待遇中,根据考核结果并经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发放,合理体现乡村医生的实绩和贡献。

  五、强化保障措施。“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按有关规定落实“五险一金”待遇。对已经超过相关保险缴交年龄限制的人员不再缴交,其薪酬待遇中不再含“五险一金”补助;已自行参加相关保险的,已缴交部分财政不予追加补助。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给予养老生活补助。在乡村医生岗位累计服务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每人每月给予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养老生活补助。在乡村医生岗位累计服务年限满5年以上、达不到30年的,养老生活补助按服务年限比例相应递减,每人每月养老生活补助标准为: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累计服务年限/30。乡村医生在岗服务年限按月累计后/12个月作为累计服务年限,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随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

  对乡村“一体化管理”、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社区)卫生所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含挂号费、病历手册、诊查费、注射费和药事服务成本,不再收取“普通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六、完善退出机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但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该村(社区)卫生所乡村医生配备不足的情况下,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经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后可以放宽到 70 周岁以下(女性 65 周岁以下)。对于无合适接替人员的村(社区)卫生所超龄乡村医生经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和年限。放宽条件的乡村医生签订劳务协议期限为一年,实行一年一签,不再担任村(社区)卫生所负责人(单人单所除外)。延长工作期间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或养老生活补贴,并按照实际工作情况领取诊查费和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不再领取其他乡村医生薪资待遇。

  七、加强关爱激励。开展“最美乡村医生”公益活动,找出热爱农村卫生健康事业、刻苦钻研业务、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为健康乡村建设做出积极有效奉献的乡村医生。(注“最美乡村医生 ”评选标准另行明确。)对扎根村(社区)卫生所30年以上的医务人员颁发证书,增强乡村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