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
| 序号 | 案由 | 被处罚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 | 周金城毁坏林木、林地案 | 周金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林业保护类裁量基准》序号138编码XMLY2504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的罚款,共计1785.72元。 | 集林罚决〔2025〕4号 | 2026年3月11日 |

| 索 引 号 | XM03120-0803-2026-00346 | 生成日期 | 2026-03-11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文 号 | 无 |
| 标 题: | 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周金城) | ||
| 内容概述: | 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序号案由被处罚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决定书文号处罚日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周金城毁坏林木、林地案周金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林业。 | ||
| 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
| 序号 | 案由 | 被处罚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 | 周金城毁坏林木、林地案 | 周金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林业保护类裁量基准》序号138编码XMLY2504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的罚款,共计1785.72元。 | 集林罚决〔2025〕4号 | 2026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