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20-0803-2024-06100 生成日期 2024-12-26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文 号 集水保许字〔2024〕5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厦门市集美区建成区防洪排涝整治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容概述: 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有关资金,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四、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厦水利〔2018〕11号)的规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厦门市集美区建成区防洪排涝整治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26 08:05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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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

  你单位(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8-9层,法定代表人:陈金平)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厦门市集美区建成区防洪排涝整治工程(一期)(项目中央代码:2403-350211-06-05-675778)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决定准予许可并做出如下决定: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1.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5.3424hm2。

  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3.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6%。

  4.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5.同意该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有关资金,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

  2.应科学安排工期,施工宜避开雨天,临时堆弃土要先拦后弃,做好防护措施,堆放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3.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监测记录,每季度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监测报告和三色评价。发现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4.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5.接受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三、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本行政机关批准。

  四、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厦水利〔2018〕11号)的规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向本行政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陈军  电话:0592-6104047)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12月26日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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