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20-2600-2024-00698 生成日期 2024-05-17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文 号 集水保不许字〔2024〕1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水利局关于集美新城西亭片区场平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容概述: 集水保不许字〔2024〕1厦门市集美区水利局关于集美新城西亭片区场平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你单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朱旭东)于2024年 5月 15日向本行政机关提交《集美新城西亭片区场平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中央代码:2309-350211-06-05-188607)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局2024年 5月 16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评审。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组意见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15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厦门市集美区水利局关于集美新城西亭片区场平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2 15:28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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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水保不许字〔2024〕1号

  厦门市集美区水利局关于集美新城西亭片区场平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朱旭东)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行政机关提交《集美新城西亭片区场平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中央代码:2309-350211-06-05-188607)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局2024年5月16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评审。

  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组意见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15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本次提交的《集美新城西亭片区场平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予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集美区水利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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