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水保不许字〔2024〕1号
厦门市集美区水利局关于集美新城西亭片区场平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朱旭东)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行政机关提交《集美新城西亭片区场平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中央代码:2309-350211-06-05-188607)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局2024年5月16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评审。
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组意见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15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本次提交的《集美新城西亭片区场平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予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集美区水利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