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20-1700-2024-00084 生成日期 2024-01-16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文 号 集农发〔2024〕2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内容概述: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厦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厦门市公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4.1.1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在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6 10:49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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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6月20日区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印发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厦集农〔2017〕11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6日

厦门市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类农(水)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牧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水产品仅指来源于池塘养殖的初级水产品。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农(水)产品。

  2 工作原则

  集美区各级农(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2.1 以人为本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2 统一领导

  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2.3 科学评估

  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2.4 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3 突发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水)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级以上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3.1Ⅰ级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1.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及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3.1.2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响应部门:农业农村部

  3.2 Ⅱ级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2.1 事件危害严重,对2个及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的。

  3.2.2 一起农(水)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一起农(水)产品中毒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2.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响应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3 Ⅲ级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3.1 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及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3.3.2 一起农(水)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3.3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响应部门:市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4 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4.1 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3.4.2 一起农(水)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员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4.3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相应部门:区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4.1 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厦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厦门市公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同时为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指挥工作职能(见表1)。

  4.1.1 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厦门市公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督查通知单》、《督查通报》和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批示,负责督查事项的办理。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接收并办理公共安全管理平台有关重大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指令;

  (3)对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审议批准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及时将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4.1.2 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周文胜(局长)

  副组长:黄建平(三级调研员)

  杜沛松(副局长)

  屈应雷(副局长)

  成  员:陈  靖(综合科)

  杨东松(农林科)

  郭圻奋(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林勇毅(农业事务发展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农林科。

  4.1.3 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综合科:负责上、下工作渠道的畅通和信息的流转,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和处置资金的保障方案,积极向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支持,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局本级资金的统筹保障及管理;组织、协调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配合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培训;负责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方面的相关工作,协调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开展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规章调研报送、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监管对象,在造成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依规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农林科:负责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汇总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局有关单位对畜牧业领域兽药残留、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水产养殖业领域水产品药残等有关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开展对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处置中畜禽产品相关的取样、送检、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分析报告和处置建议,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负责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执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协助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提出分析报告及处置建议;负责对突发事件中存在的相关农业(渔业)投入品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指导赋权镇(街)执法事项的调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提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区农业事务发展中心: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处置中种植业产品、水产养殖业产品相关的取样、送检、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分析报告和处置建议,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所承办的相应的认证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并按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相应认定认证单位的规定提出依法处置建议;配合对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的违法使用违禁农药、渔药等有关品种、剂型的调查,配合开展农药、渔药安全使用规范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2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集美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4.2.1职责

  (1)贯彻落实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镇(街)、局属各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4.2.2 主任与副主任

  (1)主  任:黄建平(三级调研员)

  (2)副主任:杨东松、郭圻奋、林勇毅(见表2)

  4.2.3 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位联系人(见表3)。

  (2)各镇(街)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农(水)产品质量安全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号5楼

  邮编:361022

  值班电话:0592-6681902

  传真:0592-6687110

  4.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下设调查组、处置组、专家技术组。

  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突发事件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4.3.1 事件调查组

  (1)组成:由农林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业事务发展中心等部门视情况参与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局纪委视情参与。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突发事件。

  (2)职责: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查找突发事件原因评估突发事件影响及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突发事件防范意见。

  4.3.2 事件处置组

  (1)组成:由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水)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3.3 专家技术组

  (1)组成:专家库见表4

  (2)职责: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5 运行体系

  5.1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5.1.1监测与预警

  集美区农林水利局建立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预警制度。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预警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饲料及畜产品违禁药物污染、兽药与兽药残留、渔药于渔药残留等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预警工作。

  集美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将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渔药残留等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预警信息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水)产品种养殖过程的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5.1.2 报告

  集美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水)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农(水)产品质量安全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Ⅲ级及以上事件时,区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报告要求

  事件发生地负责农业(渔业)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5.1.3 事件评估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5.1.4 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5.1.5 通报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1)各镇(街)应当及时将可能发生的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险情,通报有关镇(街)、区级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同时,经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负责农(水)产品质量安全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区有关部门通报。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报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协调处理。

  5.2 应急响应

  5.2.1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农村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农业农村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区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5.2.2指挥协调

  (1)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全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向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2.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4响应终止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3 后期处置

  5.3.1善后处置

  应急行动结束后,要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具体指示执行。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3.2 总结报告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并抄报区相关部门。

  5.4 应急保障

  5.4.1 信息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区农(水)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和发布等工作。

  5.4.2 技术保障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当发生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区农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4.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5.4.4 演习演练

  各级农(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5.5 监督管理

  5.5.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5.2 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6附则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表1

  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图

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办公室

 

  办公室

 
 

  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办公室

 

  局属各相关单位、事发地镇(街)负责农(水)产品质量安全部门

  表2

  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要领导

    

    

    

    

  主  任

  局分管领导

  黄建平

  三级调研员

  6068444

  13950046902

  副主任

  农林科

  杨东松

  科长

  6104996

  13906040607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郭圻奋

  大队长

  6069248

  13306033801

  区农业事务发展中心

  林勇毅

  主任

  6101132

  13950101387

  表3

  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人名单

  成 员 单 位

  姓 名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综合科

  陈靖

  6680700

  13859966013

  6687110

  农林科

  林琦嘉

  6104996

  13860211799

  6687110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柯寿荣

  6069248

  13950087744

  6104252

  区农业事务发展中心

  邵培根

  6068356

  15860757329

  6687110

  表4

  集美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组名单

  序号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联系电

    

  工作领域

  1

  黄仁美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高级兽医师

  6103429

  6687110

  畜牧

  2

  谢加木

  农业事务发展中心

  高级农艺师

  6100039

  6687110

  果蔬

  3

  陈丽娟

  农业事务发展中心

  高级农艺师

  6100050

  6687110

  植保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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