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20-2500-2019-02260 生成日期 2019-10-15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文 号 集农经〔2019〕3号
标 题: 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镇(街)、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等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评定和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引导农民发展经济的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水平。第三条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申报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5 15:25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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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农[2019]70号),结合本区实际,拟制定《厦门市集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15日

 

 

抄送: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商务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税务分局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

20191015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集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和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引导农民发展经济的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由合作社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经营权。

第三条 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申报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每年全区评定一批区级示范社,对已认定的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申报级示范社的,应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民主管理良好

1.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机构运转有效,制度认真执行。

2.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按法定要求讨论决定。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登记账簿,规范核算。

2.使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进行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财务会计报告,按时公开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3.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要求向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4.各级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账户,并管护好项目资产。

(四)经营规模较大

1.营业执照载明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较大,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5万元以上),且无亏损。

2.种养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总数不少于20人。

3.农机、农资、植保统防统治等服务型合作社,成员总数不少于10人。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不少于10台套;农机、农资、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达1000亩以上。

(五)服务能力较强

1.成员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较高,积极普及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

2.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参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优质农产品评选,统一品牌包装销售。

4.积极参与“农社(农批、农超、农企、农校)对接”或拥有直销店、连锁店;积极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

5.积极组织成员参加生产技术、标准化、营销等培训。

(六)产品监管严格

1.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率高,做到“农资有保障、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销售可追溯”;

2.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工作。

(七)社会信誉优良

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违法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政府部门和行业通报批评以及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申报与评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按要求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具体申报及评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级初审。镇(街)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评审。区农业农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符合标准的,进入示范候选名单。

(四)公开公示。农业农村局将拟认定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厦门市集美区“区示范社”,由区农业农村局行文公布,统一授牌。

 

  奖励

 被认定为“区示范社”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并优先安排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项目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涉农项目。

  监管

 建立年报制度。经认定的区示范社应按农业农村部门的要求,通过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本社相关信息。

  动态监测管理。认定满两年的区示范社纳入监测范围,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

(一)监测。示范社在监测年度按要求向区农业农村提供监测材料;区农业农村负责对合作社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监测意见。

(二)监督。区农业农村局对所有区级合作社的监测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重新进行核查对监测评价合格的,继续保留示范社称号;若示范不主动申报监测或监测评价不合格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予以通报、责令整改,连续两次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区级示范称号,予以摘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取得区示范社资格的,予以摘牌。

(一)在申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剔除名称的;

(三)存在违法行为并被有关部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的;

(四)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拒绝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的,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检查发现问题的。

第十一条 被摘牌的合作社,三年内不得重新参评,不安排承担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项目。三年后若重新参评获得称号的,不重复安排奖励资金。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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