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第二农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1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16〕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集美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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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
2018年2月5日印发 |
集美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规范我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1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16〕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分配方法
第二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第三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组成。
第四条 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支出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用于林地所有者的补助不低于3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木所有者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三个方面,其中林木所有者补助占管护补助支出的70%(林木所有者为个人:林木所有者补助用于林木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林木所有者为村集体:林木所有者补助由全体村民共享,其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占管护补助支出的15%,用于从事天然林保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及管护质量检查等支出;直接管护费占管护补助支出的15%,用于村集体聘请护林员的直接管护经费。
第六条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宣传、方案制定和监督检查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七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资源变化情况,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补助资金标准按省、市每年下达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由乡镇与村委会签订补助与管护协议,其中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需另附村委会与林木所有者签订补助管护协议。
第九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根据各单位天然林补偿面积和标准,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街)及相关单位。
第十条 各镇(街)及相关单位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在补助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各镇(街)、场应将补偿基金分配拨付到各村集体,并指导和监督村集体补助资金的发放,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村(居)集体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在分配管护补助支出时,应提交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进行张榜公布。在补偿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将分配给个人的补助费发放到其惠农卡或银行账户内,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发放情况上报镇(街)、场备案。
第十二条 各镇(街)、场和村(居)集体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各镇(街)、场应于补助资金到位后2个月内,将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和镇(街、场)应加强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应将补助费、监管费、管护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闽公网安备350211020003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