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侨英J2024P01地块及配套工程“9·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29日16时27分左右,厦门集美区J2024P01地块及配套工程作业时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佰*拾万元。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和交通局、集美公安分局、侨英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处置,未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扩大。
厦门市安委会对该起事故调查实施挂牌督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以及集美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住建和交通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集美公安分局、侨英街道办事处参加的集美侨英J2024P01地块及配套工程“9·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下称“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调取证据、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企业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集美侨英J2024P01地块及配套工程“9·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塔式起重机操作工操作不当,塔吊吊运钢管过程中碰撞外脚手架造成钢管飞落砸伤景观作业区域的工人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项目情况
该工程项目全称为厦门集美区J2024P01地块及配套工程,位于侨英街道凤林片区浔江北路与南三路交叉口东侧。该项目主体工程于2025年6月1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建设规模为59445.53平方米,合同造价为19635.53万元;建设单位为厦门**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福建**建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观施工分包单位为厦门****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分包单位为厦门**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区域和地址:2#楼,施工至4层梁板。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厦门**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8日,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注册地址为厦门市集美区************,注册类型为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法定代表人万**,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2.施工总承包单位:福建**建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5日,注册资本壹亿零壹拾捌万元整,住所为厦门市湖里区************,注册类型为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建筑业企业资质为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证书编号为D13501****、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1日,发证机关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⑵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证书编号为D23503****、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日,发证机关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⑶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编号为D33503****、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9日,发证机关为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证书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05〕02****、有效期至2028年5月12日、发证机关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项目负责人江某某。
3.劳务分包单位: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3日,注册资本肆佰万元整,住所为厦门市湖里区乌石浦二里190号1118室,注册类型为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建筑业企业资质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编号D33519****、有效期至2030年5月21日、发证机关为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证书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20〕02****、有效期至2026年6月11日、发证机关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项目负责人黄某某。
4.专业分包单位(景观):厦门****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1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注册类型为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编号D33544****、有效期至2030年8月19日、发证机关为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证书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25〕02****、有效期至2028年9月3日、发证机关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项目负责人黄某。
5.监理单位:福建**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9日,注册资本陆佰万元整,住所为厦门市湖里区************,注册类型为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E13500****、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负责人为曾某某。
6.建机一体化单位:厦门**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23日,注册资本柒佰万元整,住所为厦门市湖里区************,注册类型为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建筑业企业资质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33524****、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发证机关为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证书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21〕02****、有效期至2027年3月7日、发证机关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事故相关单位相互关系
1.厦门**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签订厦门集美区J2024P01地块及配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5年5月19日《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基础工程及土方工程、地下室及上部工程、地下室及上部建筑粗装修工程等,合同工期为842天。
2.厦门**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签订厦门集美区J2024P01地块及配套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范围为完成本项目建设所需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含批量精装)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服务期为自双方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竣工备案、住宅交付及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3.福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劳务分包内容为主体合同内的劳务分包,工作期限至项目竣工。
4.福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7日签订《厦门集美区J2024P01地块配套用房景观工程合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承包范围包括配套用房的硬景、场地回填、景观软景、景观水电等相关内容。
5.厦门****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签订《厦门集美区J2024P01地块配套用房景观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作内容为提供各工种的工人、承包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分项工程。
6.福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日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服务内容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服务,提供特种作业人员配套服务,合同包含塔式起重机4台及配套服务的特种作业人员(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人员)。
(四)涉事塔式起重机(塔吊)情况
产权单位为厦门**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QTZ125(TC6515BZ-8),出厂编号为23029****,出厂日期为2023年2月18日,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为TS2442075-202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编号为闽DO-T20250****、发证机关为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安装告知日期为2025年8月8日,安全检验报告日期为2025年8月14日、检测结论为合格,检测机构为厦门******有限公司,使用登记证书编号为350211T(2025)0002597、发证日期为2025年9月7日、发证机关为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当班司机为张某,与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为闽F05202070****、操作类别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当班信号指挥工为杨某某,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易劳动签订合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为闽C04202250****、操作类别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有效期至2026年8月10日、发证机关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事故发生工程项目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厦门**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参与或组织各参建单位各类例会、培训会、文件宣贯会,对项目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
2.福建**建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创建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领导小组,成立公司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编制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汇编》,印发公司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项目部印发项目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建筑安装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总计划并按月落实,组织学习建设主管部门关于中秋国庆及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各类文件要求,开展新进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活动;开展企业、项目部安全检查活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施工用电、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管理等自查自纠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制定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等劳务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新进场工人会同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活动,组织参与总承包单位各类文件宣贯学习,会同总承包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应急演练。
4.厦门****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制定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新进场工人会同总承包单位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活动,组织参与总承包单位各类文件宣贯学习,会同总承包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应急演练。
5.厦门**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等管理制度,依据合同规定履行职责,配合总承包单位制定塔式起重机使用应急预案,开展设备维保服务。
6.福建**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组织监理例会,对项目开展安全监理检查并出具监理通知单,监督该项目全过程的施工安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实施。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9日,该项目配套用房景观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据景观班组长王某峰介绍,当天未安排王某贤工作,王某贤主动到现场收拾废品,在事发时出现在事发现场。
当日,塔吊班组带班韦某安排司机张某负责操作2#塔吊,根据工作内容正常吊运材料,信号指挥工杨某某配合指挥。16时20分左右,现场需要通过2#塔吊将部分钢管材料从2#楼东南侧转运至东北侧空地。16时26分左右,工人用钢丝绳绑扎固定好钢管,信号指挥工杨某某检查符合要求后,通过对讲机向张某发出“起钩”的指令,张某听到指令后,操作塔吊缓慢起钩,吊物(钢管)平稳上升,至约2米的位置时,杨某某离开现场,从2#楼西侧绕行(因现场条件,东侧无法通行)至东北侧下钩地点,准备指挥。16时27分47秒(调阅事故现场塔吊监控视频),当吊物(钢管)吊运至2号楼东侧时,吊物(钢管)跨越外脚手架时碰撞到脚手架,导致2根钢管从吊物中脱离飞出,飞落至景观施工区域王某贤所在的位置。
此时,在距景观施工区域不远处连廊施工区域的王某峰,听到“砰”的一声,就朝着声音方向望去,看到王某贤躺在地板上。王某峰跑过去,看到王某贤不是很清醒,轻轻碰了碰,王某贤没动静,就打了120急救,过10分钟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王某贤送至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约20时40分宣布抢救无效。
(七)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位置为2号楼东侧景观施工区域,事发前王某贤在此处收拾施工废品。现场地砖破损2块,周边散落2根铝模支撑钢管,16小捆电缆及其他施工材料。
2.事发涉及的塔吊设备高度为34.4米,塔身至死者受伤位置约54.5米;事发涉及的外脚手架区域为2#楼东侧2-29轴交2-E~2-F位置,距事发位置直线距离约13.5米。
3.经执法人员及专家现场检查,事发涉及的塔吊吊钩、制动、限位等均未见异常,并经现场管理人员确认。
图1:钢管掉落位置,王某贤所处位置
图2:吊物碰撞位置(楼上右侧第三排)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贤,男,汉族,户籍地址为福建省永春县************,身份证号码:522131******,于2025年9月9日与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从事展示景观作业工作,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佰*拾万元。
(九)其他情况
天气:晴。查阅厦门市集美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载明距该项目约1.1km的乐海公园气象观测站9月29日16时至17时极大风速为5.7m/s(4级)。该天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作业条件[1]。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景观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相关人员接报后赶到现场处置,启动应急预案。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和交通局、集美公安分局、侨英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职责进行处置。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某贤由120急救车送至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助,双方于2025年9月30日签订相关协议书并已支付全部款项,死者于2025年10月1日进行火化,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和交通局、集美公安分局、侨英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处置,未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扩大;善始善终做好善后工作,目前相关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根据塔吊司机张某、信号司索工杨某某笔录和事故现场塔吊监控视频记录,张某在2#塔吊吊运过程中钢管,当吊物(钢管)在跨越2#楼外脚手架时,吊物(钢管)未与外脚手架保持足够的垂直安全距离[2],且信号司索工杨某某指挥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未持续监控吊物状态及吊物与外架的安全距离、未能与司机保持实时沟通[3],致使吊物(钢管)碰撞到脚手架,导致2根钢管从吊物中脱离飞出,飞落至景观施工区域王某贤所在的位置,并砸坏地砖2块。分析认定塔吊吊运钢管材料掉落至景观作业区域的事实存在,且王某贤在此身处钢管掉落区域中。
2.王某贤家属提供王某贤生前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存在时常晕倒的情况说明及王某贤于2024年6月8日、2025年7月10日、2025年9月5日在永春县某医院就诊过往病历(心脏疾病、高血压等),分析认为王某贤自身存在有一定的猝死风险的基础性疾病。查阅《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出诊记录》载明初步诊断为“心跳呼吸停止、头部外伤”,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急诊病历,载明体格检查结果为“未及骨擦感及皮下气肿,无胸膜摩擦音,心音消失,身体腹部无明显体表伤,四
肢无肿胀畸形”、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高血压、心脏病、心律失常、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根据王某峰笔录,其到事发现场时王某贤仍戴着安全帽;因查勘时现场未发现安全帽,项目部提供的王某贤的安全帽厂家委托检测报告齐全、检测合格,出厂日期为2024年8月、在质保期内[4],该安全帽“抽检合格、准予出厂”,现场检查其帽壳、内衬、下颌带完好。分析认为,即使王某贤站立时因个人原因摔倒后仰头部着地,但因头部受到合格、有效、完好的安全帽保护,不足以造成上述记录载明的诊断结果中的受伤程度。
综上,分析认为塔吊司机操作不当,塔吊吊运钢管过程中碰撞外脚手架造成钢管飞落砸伤景观作业区域的王某贤,造成其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厦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塔式起重机安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T20253****),对涉事塔式起重机(备案证编号为闽DO-T20250****)检测结论为“合格”,检测结果:“A类项:0项不合格。B类项:0项不合格”。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现场查勘时,未发现其他可能造成较严重伤害的物品,现场无触电、中毒、窒息安全隐患。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工人健康档案、未要求工人提供既往病史资料或承诺书[5],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交底不到位,未督促塔吊司机和信号指挥工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福建**建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和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福建**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项目的安全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问责人员
1.黄某某,女,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此次事故中,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工人健康档案、未要求工人提供既往病史资料或承诺书,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交底不到位,未督促塔吊司机和信号指挥工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6]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7],由集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江某某,男,福建**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在此次事故中,对分包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8]之规定,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9],由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给予行政处罚。
3.张某,男,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塔吊司机。在此次事故中,未落实操作规程要求的问题,在吊运过程中钢管,当吊物(钢管)在跨越2#楼外脚手架时,吊物(钢管)未与外脚手架保持足够的垂直安全距离,致使吊物(钢管)碰撞到脚手架,导致2根钢管从吊物中脱离飞出,飞落至景观施工区域王某贤所在的位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0]之规定,建议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11],由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给予行政处罚。
4.杨某某,男,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号指挥工。在此次事故中,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在指挥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未持续监控吊物状态、未及时发现吊物跨越外脚手架时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能与司机保持实时沟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2]之规定,建议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13],由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问责单位
1.厦门市******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工人健康档案、未要求工人提供既往病史资料或承诺书,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交底不到位,未督促塔吊司机和信号指挥工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15]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6]规定,由集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建议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根据建设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批评类信用监管行为。
2.福建**建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和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工作存在疏漏。责令其向行业主管部门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作出深刻检查,建议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根据建设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批评类信用监管行为。
3.福建**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项目的安全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工作存在疏漏。责令其向行业主管部门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作出深刻检查,建议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根据建设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批评类信用监管行为。
(三)建议免予问责单位
1.厦门****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本事故死者为该公司景观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单位工人,鉴于本事故的发生与死者无关,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建议免予追究。
2.厦门**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经检查和专业机构检测,涉事塔吊本身无质量问题,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建议免予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各参建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进一步统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清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相关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督促落实;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配齐配足劳动防护器具和应急救援器材,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切实提高作业人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细化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防护措施,明确同一区域多工种作业中总承包单位的协调主体责任;要细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措施,施工单位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一人一档”,动态更新资格证书有效期、安全培训记录、违章操作记录等,监理单位要定期核查特种作业人员在岗情况,核对资格证书有效性,严禁无证或证书过期人员上岗。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各参建单位要发挥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动态更新所参建项目的管理台账(清单)和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尤其做好涉及危险场所、危险作业的隐患排查,抓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全过程追溯;开展多轮次、多角度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尤其要加大危大工程、特种作业安全和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检查力度,防止失管失控。
(四)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交叉作业、特种作业的专项检查频次,开展特种作业岗位证书专项检查;定期组织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等监管优化措施,形成“企业整改-政府监管”的完整闭环。

闽公网安备350211020003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