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集建罚字(2024)18号
被处罚单位:厦门华鑫悦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尾连
身份证号 :3504********28
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同明北路9-6-805号
厦门华鑫悦建工有限公司将承包的集美灌口后溪片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分包给保定航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证据有:询问笔录、工程承包合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该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厦门华鑫悦建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序号G301.62.1“首次发生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外),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厦门华鑫悦建工有限公司违法情节轻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厦门华鑫悦建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0088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孙尾连处人民币1504元罚款。
被处罚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到我局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