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16-2500-2025-00046 生成日期 2025-01-13
发布机构 区住建和交通局 文 号
标 题: 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集建罚字(2024)17号
内容概述: 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集建罚字〔2024〕17号被处罚单位:厦门华鑫悦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尾连身份证号 :3504********28。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序号G301.61“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允许承揽工程项目一个,且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厦门华鑫悦建工有限公司违法情节轻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厦门华鑫悦建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2035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孙尾连处人民币6017元罚款。被处罚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到我局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集建罚字(2024)17号
发布时间:2025-01-13 15:01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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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集建罚字〔2024〕17号

  被处罚单位:厦门华鑫悦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尾连

  身份证号  :3504********28

  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同明北路9-6-805号

  厦门华鑫悦建工有限公司允许林立群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集美灌口后溪片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上述事实证据有:询问笔录、工程承包合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该行为属于违法挂靠。厦门华鑫悦建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序号G301.61“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允许承揽工程项目一个,且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厦门华鑫悦建工有限公司违法情节轻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厦门华鑫悦建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2035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孙尾连处人民币6017元罚款。

  被处罚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到我局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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