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集建罚字〔2024〕12号)
被处罚单位:厦门郁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668-27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祥
2024年8月7日我局对厦门郁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灌口镇灌口南路668-27号)搅拌站进行检查。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该公司无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存在擅自生产并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陈嘉庚故居保护修缮工程项目、集美大学轮机学院加设临时天桥项目和大社村集岑路道路改造及房前屋后整治提升工程,三个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笔录。
证据二:港中路(嘉仁路-高崎北路)市政配套燃气工程和同安区国道324复线(同集路-同安东路)给水管道工程的情况说明材料。
我局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经研究,决定没收你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四十七万四千七百三十四元零七分(¥474734.07),处以一万八千九百八十九元三角六分(¥18989.36)罚款,并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一千八百九十四元九角四分(¥1898.94)罚款。被处罚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到我局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