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16-2500-2024-06141 生成日期 2024-12-30
发布机构 区住建和交通局 文 号
标 题: 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集建罚字(2024)5号)
内容概述: 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集建罚字〔2024〕5号被处罚人:陈欠水身份证号:3502*******1。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建设单位明知挂靠人存在挂靠事实,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仍签订施工合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挂靠人施工,违法情节一般,既成事实,无法纠正,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处罚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到我局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集建罚字(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12-30 14:54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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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集建罚字〔2024〕5号

  被处罚人:陈欠水

  身份证号:3502*******1

  职    务:厦门市恒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    址:厦门集美区天安路400号

  厦门市恒吉实业有限公司将恒吉工业园二期工程发包给个人施工,上述事实证据有:询问笔录、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该行为属于违法发包。厦门市恒吉实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建设单位明知挂靠人存在挂靠事实,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仍签订施工合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挂靠人施工,违法情节一般,既成事实,无法纠正,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作出处以人民币42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被处罚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到我局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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