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停车场经营备案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建城〔2023〕20号)文件精神及停车场智能化发展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提升经营性停车场管理水平,目前厦门市已启用“厦门市智慧停车数据开放平台”,各停车场管理单位需按照要求将停车场实时停车信息数据准确传输至平台(平台网址:www.xmzhtc.cn)。
一、停车场数据存在问题
停车场数据接入工作自平台建成起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大部分停车场仍存在以下问题:
1.经营时限超期。停车场原备案数据中登记的经营时限已经超期,备案主体应对停车场是否仍由本主体继续经营进行核实,如确需继续经营的,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数据;不再经营的,应按程序办理备案注销。
2.信息缺失。备案主体应对平台中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权属证明、权属范围、车位图纸、联系人信息、经营时限及相关做证材料等)进行核实,如有缺漏的,应及时提交“备案登记变更”流程完善相关信息。
3.停车数据未联网。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厦门市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推动厦门市智慧停车数据开放平台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厦建城〔2023〕12号)文件精神,停车场经营者(备案主体)应当实时向智能化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数据(包含停车场名称、地理位置、停车泊位总数、实时剩余停车泊位数量等信息)。各备案主体应当依照《厦门市智慧停车数据开放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及时对接市级平台开展数据接入工作。
二、整改操作及需知事项
为便于各备案主体开展工作,我局已联合市级数据平台编制操作指引,具体详见附件2。各备案主体应当于12月23日前完成整改,鉴于备案主体涉及众多行业,请各行业主管单位积极配合督促相关行业内停车场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备案及联网数据全覆盖。
三、法律责任
根据市级相关工作部署,未完成停车场数据联网的停车场,市级监管数据平台将不予公示,后续我局将参照《厦门经济特区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相关规定,对未及时完成整改的备案主体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
1.停车场异常数据清单
2.经营性停车场异常数据操作指引
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4.《厦门市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推动厦门市智慧停车数据开放平台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厦建城〔2023〕12号)
5.《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停车场经营备案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建城〔2023〕20号)
厦门市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
2024年12月9日
停车场经营备案登记 联系电话:0592-6073001
平台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92-516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