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13-1008-2025-05821 生成日期 2025-06-25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5 15:21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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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健全行业诚信建设体系,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秩序,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按照《厦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厦人社规〔2020〕1号文件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1)在本区范围内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2)厦门市以外在集美区登记并依法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和劳务派遣分公司。

  二、评价时间

  评价时间范围:即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分为基本条件、服务提供、经营业绩和社会责任四个部分,评价项目有关要求和数据与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一致。

  (一)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

  (1)经营劳务派遣注册资本(实缴)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有3名以上(含3名)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专职\执业资格工作人员。

  (2)经营场所应设办公室和档案室,并应执行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标准。具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服务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办公设施设备。

  (3)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服务流程、管理制度。

  2、机构管理

  (1)出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信息变更后,应当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

  (2)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法规规定时间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3)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和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4)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服务许可证行为。

  (5)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信守对申请行政许可的承诺。

  3、机构建设

  (1)符合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成立工会、妇女等组织。

  (2)应当熟悉掌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相关政策,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至少有3人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初级以上职业资格。

  (3)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建立了与诚信服务相关的服务公示、服务承诺、服务投诉、服务反馈等制度。

  (二)服务提供

  1、信息公开

  (1)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在经营场所公示管理制度、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步骤和要求等。

  2、业务规范

  (1)劳务派遣业务

  1.根据不同派遣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符合规范。

  3.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

  4.为被派遣劳动者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不以任何名义挪用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

  (2)人力资源业务

  1.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并保存至少2年以上,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

  2.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4.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经费保障

  1、业务开展

  (1)被派遣劳动者和服务用工单位达到一定的数量;

  (2)上年度依法纳税并实现利润。

  2、用工管理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专兼职调解工作人员,对争议处理有记录。

  (3)与用工单位协调沟通顺畅,对工伤、职业病、退工等问题处理建立协商协调机制。

  (四)社会责任

  1、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对员工提供人文关怀。

  2、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法制教育、诚信教育、职业病教育、业务技能和职业安全健康等培训。

  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4、获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群团组织、商业行业协会表彰,获得公开发行的平面媒体正面宣传。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参加等级评价:

  (1)已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3)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4)本评价年度内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和人力资源业务。

  (5)评价年度内行政许可证失效的;

  (6)取得许可证不足一年的。

  四、评价流程及等级评定

  (一)评价程序

  1.单位自评。各机构按要求准备自评材料,登录厦门人社局网站( 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点击“注册”(页面右上角),选择“单位注册”,根据要求填写完整信息进行注册;已注册用户直接点击“单位网厅”登录,选择“人事人才——机构季报——单位等级审核(年份填2025)”进行填报。

  劳务派遣分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纳入对其所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24年度年报未通过,信用等级评价直接为B类。

  2.信息核实。本次信用等级评价所需信息主要通过行政许可审批申报材料、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数据等方式获取并依托平台进行数据量化定性、系统判断评分,最终确定信用等级。

  3.社会公示。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结果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按规定推送至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公众号、人力资源协会等信息渠道统一向社会公告,对公布结果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评价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

  (二)等级评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结果分为A类和B类:

  A类。对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人社部门所实施的检查事项均符合标准的,评为A类。

  B类。对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B类:

  评价年度内没有参加年报或年报未通过;

  被列为经营异常的单位;

  机构存在违反《评价办法》第五至第七条情形的。

  五、对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厦门市公共信息管理办法》,对评价结果为B类的,告知该机构有关信用修复的权益。在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满3个月,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满6个月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做出评价的人社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重新评价,并调整评价结果。

  六、评价结果运用

  人社部门根据事中事后监管评价情况,对管辖范围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评价结果为A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活动需要出具守法意见时,优先出具守信的肯定性意见。

  评价结果为B的,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与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税务、财政、银行和工会组织等部门的信息进行对接,适时将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纳入全国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市场监管、税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共享,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逐步推动载入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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