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13-1008-2024-00393 生成日期 2024-03-18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文 号 厦集人社〔2024〕9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8 15:07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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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厦人社规〔2023〕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集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集美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集美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有关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措施

  为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厦人社规〔2023〕3号)规定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区级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再给予参保补助。具体措施如下:

  (一)补助对象

  1.第一类补助对象:具有集美区本区户籍,符合《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45周岁(含)至60周岁(含)城乡参保居民。

  2.第二类补助对象:具有集美区本区户籍,符合《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16周岁以上经认定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人员)。

  (二)补助标准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照我市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2024年1月起对本方案规定的第一、二类补助对象,由区财政每人每年给予200元的参保补助。

  (三)补助方式

  对本方案规定的第一类补助对象选择最低档缴费标准参保的和第二类补助对象选择第3档缴费标准参保的,由村(居)直接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于个人缴费高于以上缴费档次的,由个人申请缴费后再补助给个人。

  (四)资金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政府补助和政府缴交部分资金,区级需承担资金(含市、区政策中区级承担部分)已通过区镇财政体制基数下达,镇级所需经费由镇级承担;街道所需资金由区级全额承担,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街道部门预算。

  (五)补助说明

  本方案中涉及的区财政补助仅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按规定缴费的当年度进行补助,如果存在跨年度补缴或集中累积年限进行补缴的,对其补缴年度不能进行补助。

  二、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1.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村(居)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业务经办、待遇支付、政策解释等工作,指导各镇(街)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3.区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各村(居)应向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和参保手续。

  4.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保障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计生困难人员的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6.区民政局负责全区贫困人员的确认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7.区残联负责全区残疾人员的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规定内容与此前本区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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