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集美区劳动用工“红黑榜”评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1日
关于开展集美区劳动用工“红黑榜”评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权益保障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用工环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等规定,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红黑榜”评定工作,强化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根治欠薪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定期开展劳动用工“红黑榜”评定工作,加强与年度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衔接挂钩,通过树立一批正面标杆,曝光一批负面典型,切实发挥示范带动和约束惩戒作用。对列入“红榜”的单位加大宣传奖励力度,对列入“黑榜”的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达到“表扬一批、批评一批、规范一片”的效果,以提高辖区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二、适用对象
集美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工)单位(含各类在建工程项目)。
三、评定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红榜”:
1.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各级组织的涉及劳动关系内容的检查中获得肯定、表现突出,且未发生违法行为的;
2.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总包企业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和维权信息公示等5项制度,且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3.在根治欠薪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表彰的;
4.在迎接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考核中,扎实准备、表现突出、获得肯定的;
5.其他可列入“红榜”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
1.未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各级组织的涉及劳动关系内容的执法检查中,未按要求配合调查,或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且不按要求改正的;
2.一个评定周期内2次(含)以上或本年度内累计3次(含)以上因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且事实成立的;
3.在检查中被发现未能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总包企业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和维权信息公示等5项制度不到位的;
4.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等违法行为的;
5.因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被行政约谈的;
6.因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人数超过10人或拖欠工资时间超过2个月的;
7.单位或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且事实清楚的;
8.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办或重点关注的;
9.因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理)的;
10.其他可列入“黑榜”的。
四、评定方式及结果通报
(一)评定方式。成立“红黑榜”评定工作小组,由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区人社局劳动社保科科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定期对辖区所有用人(工)单位(含各类在建工程项目)的接受检查情况及涉劳动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将符合评定条件的用人(工)单位列入“红黑榜”。
(二)评定周期。“红黑榜”信息每季度末通报一次,有重大影响的良好信息或发生50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及其他严重涉劳动保障违法违规不良信息的,可随时通报。
(三)通报范围。“红黑榜”信息通报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集美区人力资源协会,并发布在在建工程项目微信工作群。被列入“红黑榜”的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到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领通报。
五、奖惩机制
对列入红榜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可减少检查频次;用人(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人社系统评比表彰、奖励和认定类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
对列入黑榜的单位,作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不推荐用人(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人社系统评比表彰、奖励和认定类活动;在其他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评比等活动中需征求意见时,予以标记;在1个工作年度内,出现2次(含)以上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可将其列入年度诚信等级评价B级一般失信或C级严重失信单位。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对“红黑榜”评定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评定工作作为优化辖区劳动用工环境和营商环境的推进器,突出党建引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将其作为“我为百姓办实事”的重要事项,真正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落地落实。
(二)应评尽评、应列尽列。要敢于较真碰硬,严格执法,尽快熟悉、掌握评定条件,对照评定条件应评尽评、应列尽列。对因评定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不到位的要及时整改,对未能及时将相关欠薪风险、隐患列入“黑榜”而引发重大问题的,要依法依规问责。
(三)加强督导、重在预防。对列入“黑榜”的用人单位要持续关注其生产经营及工资发放情况,要督导存在欠薪风险的单位及时整改,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化解风险。对于屡次进入“黑榜”仍不积极整改的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理,并派出专人负责督促整改。

闽公网安备350211020003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