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11-1010-2019-01278 生成日期 2019-05-22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文 号 集司〔2019〕17号
标 题: 集美区司法局集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集美区司法局集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集美区司法局集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5 11:30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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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区公证处、区法律援助中心,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干警的职业保障和权益保护,做好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解除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后顾之忧,更好凝心聚力、激励斗志,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大局的作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43号)和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闽司〔2019〕66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紧急医疗救治机制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全区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服务群众和化解矛盾纠纷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付出了巨大牺牲。司法行政干警特别是一线民警在执行公务中负伤或在工作岗位上积劳成疾、重病缠身的情况时又发生,有的甚至献出宝贵生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队伍是和平年代奉献最多、牺牲最大的队伍,对这支特殊的队伍,要给予特殊的关爱,做到政治上激励、工作上鼓励、待遇上保障、人文上关怀,千方百计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让干警安身、安心、安业”。建立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网络,做好伤病司法行政干警快速及时有效医疗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司法行政干警的伤亡致残程度,既是党和政府对司法行政干警生命的关爱,也是相关部门落实从优待警的具体措施,对激励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更好投身司法行政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

  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为在职司法行政干警(含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实习、见习司法干警)以及司法系统烈士、英模、因公牺牲、因公致残司法行政干警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执法执勤、社会服务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应急处突、抢险救灾,以及进行训练、实施见义勇为时负伤,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三)因患急危重症,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区司法局按照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做好身份信息核实,向定点医院报送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司法行政干警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救治相关工作,确保病伤司法行政干警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三、建立紧急医疗救治工作机制

  (一)确定定点医院。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根据司法行政干警医疗救治需求和当地医疗资源,按照就近原则,确定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作为集美区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负责本地区患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的诊疗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和定点医院建立联络机制,确定各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定点医院联络人员名单见附件),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医疗救治工作便捷畅通。   

  (二)开通“绿色通道”。定点医院建立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绿色通道”是指医疗机构对需要进行紧急医疗救治的司法行政干警提供优先快速救治等医疗服务。紧急救治原则包括:

  1.先救治后结算原则。定点医院接到区司法局启动“绿色通道”的需求后,救治对象凭《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或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实施优先救治,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定点医院应立即全力以赴开展救治,切实提高救治成功率,减少致残率,降低死亡率。

  2.就近救治原则。司法行政干警在执行公务中因公负伤或患急危重症,应立即联系定点医院进行救治,不受事发地区域限制,以免误最佳抢救时机。

  3.及时救治原则。各急救中心(站)要做好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加强与定点医院沟通衔接,确保院前院内信息畅通。

  (三)确立救治程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司法行政干警,应立即按下列程序快速处置:

  1.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紧急救治对象就近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接到司法行政机关启动“绿色通道”的需求后,立即启动“绿色通道”救治预案做好急救准备,确保救治对象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2.救治对象送达定点医院后,组织医护人员开展抢救治疗。紧急救治干警所在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医院,积极与医院沟通协商,按有关规定做好救治医疗费交付及后续的费用报销事宜。

  3.定点医疗机构视情组织医疗专家对救治对象进行会诊,提供最佳医疗方案和技术保障。若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由“绿色通道”协调联络小组负责落实。

  4.救治对象的病情严重需进行跨区域转院治疗时,由转出医院直接联系相关转入医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转入医院及救治对象所在单位和家属,转出、转入医院相应启动“绿色通道”,双方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工作,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转院治疗过程中遇到问题。

  (四)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由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和定点医院(含急救中心)参加的司法行政机关干警伤病紧急救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领导担任,协助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综合科,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紧急救治相关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负责督促本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实施意见,检查、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确保紧急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畅通,必要时协调组织医疗专家参加会诊救治工作。

  2.定点医院职责。负责制定“绿色通道”救治预案组建“绿色通道”医疗救治专家队伍;落实好对救治对象进行急救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在医疗、护理、急救用血、床位、饮食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和充分保障。

  3.司法行政机关职责。积极与定点医院沟通协调,建立符合本地特点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急危重症司法行政干警救治的医疗费用,主动向医疗救治机构了解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的救治情况,参与研究制定救治方案,视情通报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做好伤病司法行政干警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好本级紧急救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定期协调沟通。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和定点医院要密切配合,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处理和解决医疗救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完善医疗救治机制,确保紧急救治司法行政干警的及时、有效救治。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督促落实,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分别报告。

  (二)加强警医协作。区医疗机构每季度一次组织专家开展巡讲、送医上门,为辖区内司法行政干警开展健康教育、现场问诊、急救知识培训和讲座,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注重科学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增强身心健康保护意识;必要时,可组织医疗专家组,为执行重大安全保卫任务的司法行政干警和长期坚守基层一线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司法行政干警提供送医上门服务。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加大涉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

  (三)积极配合救治。救治对象和所在单位及家属要充分尊重定点医院的救治意见和医疗救治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治疗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人民警察纪律和定点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切实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附件:厦门市集美区定点医院联络人员名单

  

                                    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22日

  

  

                                          厦门市集美区定点医院联络人员名单

  定点医院

  部门领导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分管院领导

  叶剑鸿

  6159508

  13600938145

  医务部领导

  徐娜

  6159513

  13395035170

  急诊部领导

  何力

  5159535

  1805008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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