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乡村振兴研究院(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溪西山尾路39号602室):
你单位提交的厦门市集美区乡村振兴研究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同意你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变更为“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同意核准章程的修改内容。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2025年6月17日
索 引 号 | XM03110-0806-2025-05820 | 生成日期 | 2025-06-17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文 号 | 厦集民非许准变字〔2025〕第13号 |
标 题: |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关于准予厦门市集美区乡村振兴研究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许可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集美区乡村振兴研究院(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溪西山尾路39号 602室):你单位提交的厦门市集美区乡村振兴研究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同意你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变更为“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同意核准章程的修改内容。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 |
厦门市集美区乡村振兴研究院(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溪西山尾路39号602室):
你单位提交的厦门市集美区乡村振兴研究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同意你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变更为“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同意核准章程的修改内容。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2025年6月17日